丰都法院判处一起生产“假蜂蜜”案

20.01.2015  19:05
   丰都法院   (周鹏程) 近日,丰都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生产制造“假蜂蜜”案,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曾金发、刘广东、钟永林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曾金发、刘广东、钟永林均系江西省瑞金市人。2014年4月下旬,三被告人与刘小发(另案处理)共谋从江西省瑞金市到丰都县生产销售假蜂蜜。2014年4月25日至5月28日,四人各自在丰都县三合街道“豪苑”宾馆302房间用白糖、明矾、香精等原料熬制假蜂蜜。2014年5月28日,重庆市药品食品监督管理局丰都县分局在丰都县三合街道“豪苑”宾馆房间内现场查获被告人曾金发生产的假蜂蜜30㎏、刘广东生产的假蜂蜜35㎏、钟永林生产的假蜂蜜32.5㎏及作案工具等。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测,从被告人曾金发处扣押假蜂蜜中检测出铝含量为220㎎∕㎏;从被告人刘广东处扣押假蜂蜜中检测出铝含量为200㎎∕㎏;从被告人钟永林处扣押假蜂蜜中检测出铝含量为190㎎∕㎏。经重庆市疾病防控中心专家进行评价:上述假蜂蜜中含有可能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的有毒、有害物质(铝)。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曾金发、刘广东、钟永林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规,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侵犯了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均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曾金发、刘广东、钟永林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法院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到案后的坦白情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丰都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