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都法院首次依据保险公司保单保函作出保全裁定
16.07.2015 11:04
本文来源: 法院
法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翔鹰市政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安徽翔鹰公司)诉被告中交路桥华东工程有限公司(简称中交路桥华东公司)、重庆涪丰石高速公路总承包部第二工程处劳务合同纠纷案中,安徽翔鹰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中交路桥华东公司在招商银行上海分行淮海支行的存款1000万元。申请人安徽翔鹰公司为了提供财产保全担保,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平安保险重庆分公司)购买了保险金额为1000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平安保险重庆分公司根据安徽翔鹰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单向法院出具保单保函。保函载明财产保全申请人:安徽翔鹰公司;被申请人:中交路桥华东公司;保险金额:1000万元;保险责任: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经判决由申请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保函的有效期:自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保全标的:被申请人1000万元银行存款。
收到保险公司保单保函后,法院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系平安财产险的一种,该险种已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批准。当保全申请人需要向法院提供财产担保时,通过购买该险种,由保险公司据此保单出具保函的形式提供担保,保全错误造成的赔偿由保险公司承担。本案中,安徽翔鹰公司申请诉讼保全,平安保险重庆分公司愿意为案件提供担保,保全风险可控,符合法律规定,遂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裁定冻结中交路桥华东公司在招商银行上海分行淮海支行的存款1000万元。保全裁定作出后,承办法官赴上海,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的存款进行了冻结。目前,诉讼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来源:丰都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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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07.2015 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