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科委,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90号)有关规定,我委按法定程序对本单位依法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废止第三批规范性文件(附件1),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不再施行。
凡没有列入废止目录的市科委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其中有效期届满的规范性文件(附件2),有效期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
附件:1.废止的第三批市科委规范性文件目录
2.继续施行的市科委规范性文件目录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15年10月19日
附件1: 废止的第三批市科委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 继续施行的市科委规范性文件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