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拟明确 担任领导职务科技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权益
重庆日报消息,11月28日,《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在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迎来第二次审议。修订草案增设了相关主体的禁止性规范,明确“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权益”。
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修订草案不但要激励科技成果转化的供给方,更要激励科技成果转化的需求方,即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建议将修订草案的重点放在发挥企业市场主体作用方面。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黄源彪在会上表示,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制工委研究后认为,促进与规范科技成果转化主要有三个环节:一是激励和促进已有科技成果的转化;二是引导和规范应用类科技项目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三是加强政府公共信息服务,以解决科技成果转化中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
记者注意到,草案第四条明确,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服务机构和科技人员共同参与的科技成果转化市场与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同时,草案鼓励科技人员与所在的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依法签订协议,约定科技成果的归属、转化收益分配、转化风险承担等内容。
修订草案还提出,市、区县(自治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研究开发投入、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等指标,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
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如何分配是公众关注的一个焦点。记者注意到,草案明确,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规定获得现金奖励。
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依法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与此同时,草案还在条款中增加了“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权益”的规定。
重庆日报记者 颜若雯 实习生 刘思明
原标题: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拟明确 担任领导职务科技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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