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政局制定出台安全生产工作专项督查制度

14.09.2017  01:56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认真落实“一岗双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工作要求,加大对全市民政服务机构专项督查力度,市民政局制定出台安全生产工作专项督查制度。

  一是明确督查事项。督查事项主要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及全国、全市安全生产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特别是《安全生产法》贯彻落实情况;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整改情况;事故调查处理结案工作和事故责任人员处分的落实情况;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是明确督查对象。督查对象为全市区县民政部门及全市民政服务机构。

  三是明确督查职责。按照职能职责分工,市民政局优抚处负责全市光荣院、优抚医院等民政服务机构的专项检查;安置处负责全市军供军休等民政服务机构的专项检查;救灾处负责全市救灾物资储备库等民政服务机构的专项检查;社会救助处负责全市农村敬老院等民政服务机构的专项检查;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负责全市养老、精神卫生、康复等民政服务机构的专项检查;社会事务处负责儿童福利、救助站、殡葬等民政服务机构的专项检查。

  四是明确督查方式。坚持把安全生产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检查、同落实,每个季度至少组织开展1次安全生产专项督查,原则上一年内不少于4次,做好重点敏感时段专项督查暗访工作。要及时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对普遍性问题,要统一部署研究解决;对个性化问题,要一事一策,针对性研究解决。

  五是实施定期报告。督查工作中发现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被督查单位立即整改。被督查单位必须按要求进行整改,书面报告整改结果。督查工作情况应形成专项资料备查,每季度最后一月30日前,市民政局相关处室要向局党组书面汇报专项督查情况,并送办公室备案。(董延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