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恢复非营运车辆“油改气”的通知

24.08.2015  20:03

 

渝府办发〔2015〕12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恢复非营运车辆“油改气”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全市天然气保供能力不断增强和加气站建设不断推进,我市压缩天然气供应能力大幅度提高。为调整车用能源结构,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经市政府同意,从2015年9月1日起恢复非营运车辆“油改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经济信息委负责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的定点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市交委负责压缩天然气汽车改装、维修等行政管理工作,坚决打击非法改装压缩天然气汽车的行为,加大对非法营运车辆的执法力度,维护出租车运营市场秩序。

三、市公安局负责改装后的压缩天然气汽车备案工作。

四、市环保局负责改装后的压缩天然气汽车尾气净化装置安装及达标排放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市质监局负责压缩天然气气瓶充装许可,并对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特种设备实施监督管理。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按照《重庆市压缩天然气汽车安全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16号)的规定,精心组织,密切配合,确保非营运车辆“油改气”有关工作顺利开展。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13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高法院,

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