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9月1日起施行
今(26)日,重庆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完成各项议程后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重庆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是我市对名城、名镇、名村以及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区、历史建筑和传统风貌建筑等七类历史文化资源进行保护的首部地方性法规。据悉,条例从今年9月1日起施行。
保护:设定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系列制度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制工委主任张晓涛介绍,条例设定名城名镇名村保护的系列制度。包括资源普查制度、保护名录制度、预先保护制度、宅基地置换制度。
保护名录制度即条例制定保护名录对象,设立市级历史文化名城,明确了传统风貌区的法律地位,有效地提高地方的保护积极性。
此外,条例针对具有价值的保护对象设立了一年的预先保护期,预先保护期间不得破坏预先保护对象。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预先保护对象进行保护,并制作预先保护通知送达所有权人、使用人。自预先保护通知送达之日起满一年,预先保护对象未纳入保护名录的,预先保护决定自行失效。
预先保护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预先保护对象。因预先保护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宅基地置换制度要求确定为历史建筑的农村居民住宅,因保护需要统一管理使用的,其所有权人可以另行申请宅基地建设自用住宅,将促进集体用地上的历史建筑得到有效保护。
利用:对历史文化资源“活化利用”
近年,很多历史文化资源开发打造后成了热门旅游景点。张晓涛的解读条例时表示,“活化利用”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历史文化资源最好的保护方法就是活化利用。
张晓涛介绍,条例对如何实现“活化利用”提出了以下措施:一是保障原住居民的权益, “鼓励原住居民依据保护规划要求在原址居住,改善生产生活条件,从事当地特色产业的生产经营等相关活动”,“制定保护规划、特色产业政策等,应当征求原住居民的意见”。
二是做好业态策划和旅游规划,条例规定,区县政府应当“进行业态策划,规定各类业态构成比例,控制商业开发,鼓励开展当地传统手工业、特色产品、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利用等具有地方特色的生产经营活动”,对历史文化名镇等进行旅游开发的,相关部门“应当编制旅游专业规划”。
三是吸引社会资本投入,“鼓励通过政策引导、费用减免、资金补助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保护利用”。
四是明确历史建筑合理利用、合法交易的方式方法,“鼓励根据历史建筑的特点合理利用,可以用作社区服务、文化展示、参观游览、公益办公等”,“历史建筑可以通过依法转让、抵押和出租等形式进行保护利用”。
此外,条例确立了各类保护对象的保护责任人,将各类保护对象与责任主体一一对应。
多知道点:
1986年国务院批准公布重庆成为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
目前重庆主要的历史文化资源包括6 个历史文化街区, 20 个主城区传统风貌区,18个中国历史文化名镇,28 个市级历史文化名镇,1 个中国历史文化名村,28个重庆历史文化名村,74 个中国传统村落,25908 处不可移动文物,176 处历史建筑等。
上游新闻·重庆晚报慢新闻记者 何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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