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布《关于健康扶贫工程的实施意见》

17.11.2016  16:36

    为解决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下简称农村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11月16日,市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健康扶贫工程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到2017年,全市农村贫困人口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健康档案建档将实现全覆盖。

 

    农村贫困人口区域内就诊率将达90%

 

    按照《意见》,到2017年,除了农村贫困人口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健康档案建档全覆盖外,贫困区县(自治县)医疗服务网络将更加完善,服务能力明显提升。农村贫困人口医疗保障和救助制度进一步健全,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缓解。

 

    到2020年,贫困区县(自治县)卫生资源、居民健康、公共卫生、疾病防控等主要指标达到全市平均水平,二级甲等公立医疗机构全覆盖、基层医疗机构标准化全覆盖、村卫生室标准化全覆盖,农村贫困人口在区县域内就诊率达到90%;医疗保障能力明显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得到有效控制。

 

    农村贫困人口医保住院报销比例提高起付线降低

 

    要防止贫困人口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就要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

 

    为此,我市将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医保报销比例,其在区域内区县级医院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比例提高10%;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自付费用在起付标准至10万元内的,报销比例提高10%,达到50%。同时,农村贫困人口在区域内区县级医院居民医保住院报销起付线降低50%;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50%。

 

    扩大医保报销范围,按照规定逐步将部分慢性病和重大疾病纳入特殊疾病范围,享受特殊疾病报销政策。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按规定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提高贫困残疾人医疗保障水平。

 

    扩大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覆盖面。将农村贫困人口全部纳入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对突发重大疾病暂时无法获得家庭支持、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农村贫困人口,加大临时救助和慈善救助等帮扶力度。对农村贫困人口重病患者按照医疗救助政策,实施普通疾病救助和特大疾病救助。资助农村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按贫困程度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设立区县扶贫济困医疗基金

 

    按照《意见》,我市还将针对农村贫困人口实行疾病应急救助。农村贫困人口在区县域内住院治疗,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扶助后,对其自付费用再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按规定给予部分补助。

 

    “还将设立区县(自治县)扶贫济困医疗基金。”市卫计委有关负责人称,对农村贫困人口发生医保目录外医疗费用单次超过3000元的,在不超过总费用的30%以内实施分段分档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

 

    农村贫困人口在区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定点医疗机构设立综合服务窗口,实现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医疗救助等“一站式”即时结算。

 

    同时,推进50个常见病、慢性病病种在基层医疗机构首诊试点。为每位农村贫困人口建立电子健康档案和健康卡,为每个贫困户确定1名签约家庭医生。

 

    每个贫困区县至少建成1所二甲医院

 

    为平衡优质医疗资源,按《意见》要求,每个贫困区县(自治县)至少建成1所二级甲等公立医院,每个乡镇(街道)建成1所标准化乡镇(街道)卫生院,每个村(社区)有1个标准化卫生室。实现贫困区县(自治县)100%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街道)卫生院、7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社区)卫生室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

 

    贫困区县(自治县)还将全面实施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农村妇女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农村妇女“两癌”筛查、儿童营养改善、新生儿疾病筛查等项目,完善残疾儿童筛查制度,对0—6岁儿童残疾初筛给予免费,建立贫困疑似残疾儿童诊断补贴制度,推进出生缺陷综合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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