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女孩工地水坑溺亡 法院判父母担主责

07.01.2015  03:18
2014年8月13日,开县赵家街道小女孩李某与唐某出门玩耍未归,家人报警后,次日在某建筑工地水坑内发现尸体。事后,两个小女孩的家人以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为由,将当地政府及工地管理单位起诉到法院索赔。近日,开县法院一审宣判,被告当地政府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监护人未尽监护责任担责80%,工地管理单位担责20%。

(重庆商报)

律师说法

重庆鼎凌律师事务所夏雪律师表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责任,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同时,《侵权责任法》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事发现场位于某建筑工地内,是非公共场所。事发时两女孩年幼,两女孩的家人对未成年子女未尽到监护责任,对孩子的死亡应承担主要责任,工地未尽到合理的管理义务,承担次要责任,本地政府无过错,不承担责任。本案法院的判决于法有据。

律师提醒:未成年人由于其心智的不成熟,因此是极易受到伤害的群体。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切实履行监护职责,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学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也应当在其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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