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委召开《重庆市献血条例》媒体见面会

31.05.2018  05:06

   

5月29日,市卫生计生委召开《重庆市献血条例》媒体见面会。人民日报重庆分社、新华社重庆分社、人民网、重庆日报、重庆电视台、重庆之声等20余家媒体到会。市卫生计生委党委委员、副主任周林从《条例》修订的背景、修订的过程和修订的主要内容三个方面进行了解读。委宣传处、法规处、财务处、医政医管处、市血液中心有关负责人员参加见面会并回答了记者的有关问题。

周林介绍,现行的《重庆市献血条例》施行20年来,有力地促进了全市自愿无偿献血工作,全市构建起了以市血液中心为龙头、6家中心血站为纽带、11家中心血库为补充的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城乡的采供血服务体系。2017年,我市18家采供血机构共采集血液33.7153万人次,54.2044万单位,108.4吨,基本保证了我市临床用血需求。但从总体看,我市临床用血仍相对较为紧张。截至2017年,全市平均每千人口献血率为11.18‰,中心血库覆盖区域只有7.83‰,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也与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10‰-30‰的要求差距较大,季节性、地区性临床用血紧张情况仍时有发生。加之现行《条例》施行20年间几乎没有进行过修订,与新的形势和工作要求不相适应,自愿无偿献血工作难度加大。同时原来实行的制定献血计划指标的工作方式也与自愿无偿献血制度的基本精神存在一定的抵触。因此,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将全面修订现行《条例》列入2017年立法计划审议项目。2017年11月30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庆市献血条例》,并将于2018年6月1日实施。

周林指出,本次《条例》修订秉承“社会广动员、全民齐参与、政府增保障、血站优服务、百姓得实惠”的立法理念,在坚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保持一致的同时,结合重庆献血工作实际,进行了全新的制度设计,修订后的《条例》共增加了15条,删除了7条,修订了29条,整合了10条,修订后的《条例》共7章,44条。

一是社会广动员。自愿无偿献血是全世界普遍认同并推行的一种安全有效的保障临床用血的供应方式,但是目前在社会上对这项工作还存在一些误解,比如有人认为献血有伤“元气”、有害身体,献血会感染疾病,甚至还有人将献血等同于“卖血”,这些错误认识严重制约和阻碍了我市自愿无偿献血工作的开展。因此,此次修订增设了“第二章  宣传和动员”,强化对自愿无偿献血工作的教育、宣传和引导,并且从各级政府及组成部门、血站、医疗机构、媒体和社会各方面都进行了制度设计,希望能够在全社会形成“认识血液科学常识、了解献血基本知识、认可无偿献血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是全民齐参与。此次修订,鼓励 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 、医务人员、教职工以及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率先献血;强调公民参加献血的,其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增设了发生临床用血供应紧张、突发事件或重大事件需要紧急备血时,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动员本单位适龄健康公民自愿无偿献血的规定;同时,我市还将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保护献血者和无过错用血者的利益。

三是政府增保障。此次修订,增加了政府职能并对献血工作体制和责任分工进行了完善:首先是明确了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对献血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保障,并规定政府要建立献血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跨区县(自治县)的采供血工作,定期研究献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其次是明确了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献血工作协调机制,定期研究献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最后是明确各级政府对血站经费予以全额保障。

四是血站优服务。血站是不以营利为目的,负责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公益性卫生机构,是接触献血者的第一线,对推进我市自愿无偿献血工作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此次修订强化了对血站的管理,保障血站能够为社会提供优质服务,《条例》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了制度设计:在每个区县(自治县)应当至少设置1座献血屋,逐步改善我市自愿无偿献血主要依靠流动采血车,而流动采血车空间又很局促的现状,努力为献血者提供更好的献血环境;要求血站工作人员上岗时,要佩戴证件,使用文明用语,规范执业;要求血站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日常管理,不断提高业务技能;要求血站加强财务管理和信息公开,接受财政、审计等行政部门的监督。

五是百姓得实惠。我市现行《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履行献血义务的公民以及单位未完成上年度献血计划的、无工作单位的、外地来本市就医的公民,临床用血时按照临床用血费用的3倍支付用血补偿金,这就是用血补偿金制度。修订后的《条例》取消了这一制度。

现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献血者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在本市献血的无偿献血证书,按下列规定免费用血:(一)献血后五年内,可免费享用献血量三倍的血量;(二)献血五年后,可免费享用献血等量的血量;(三)献血量累计满六百毫升以上的,十年内免费享用所需血量;(四)献血量累计满八百毫升以上的,十五年内免费享用所需血量;(五)献血量累计满一千毫升以上的,终身免费享用所需血量”,第二十三条规定:“  本市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起十年内,其家庭成员按献血量等量免费医疗临床用血”,修订后的《条例》取消献血者临床用血免交用于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成本费用的数量及年限限制,同时还取消献血者直系亲属按献血者的献血量等量使用的年限限制。

现行《条例》规定临床用血费用由医疗机构先行代收,符合免交条件的,由用血者凭相关材料到献血的血站申请退还。修订过程中社会反映目前的退还程序比较复杂,按照“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的要求,修订后的《条例》对核销用血费用的方式进行了调整,即:市内就医的参保的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用血,按医保政策报销后,剩余部分由就诊的医疗机构核销;未参保的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用血,由医疗机构全额核销;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用血的,由就诊的医疗机构全额核销。市外就医的献血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属于参保对象的,按异地医保政策报销采供血成本费用后,剩余部分由发放无偿献血证的采供血机构核销;不属于参保对象的,采供血成本费用由发放无偿献血证的采供血机构核销。

周林强调,自愿无偿献血是一项“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社会共济行为,涉及面广,影响面大,迫切需要加强宣传,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希望各新闻媒体单位加大宣传倡导力度,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希望广大市民关心关注、理解支持、积极参与无偿献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