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检察院:制定《财产刑执行检察工作办法》

11.09.2017  16:59
            9月7日,重庆市检察院出台《重庆市检察机关财产刑执行检察工作办法(试行)》,从界定财产刑执行监督的内涵和外延、明确财产刑执行监督主体、明确财产刑执行检察的监督方式和工作程序等方面,进一步规范财产刑执行监督工作开展。           据市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处相关负责人介绍,该规定共23条,具有五大亮点。其中,财产刑执行判决信息的采集,是目前财产刑执行监督的难点和瓶颈问题。《办法》对此方面的规定,对于解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以前人手少、任务重、难以获取财产刑信息难等问题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办法》界定了财产刑执行监督的内涵和外延。明确“财产刑执行检察”是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人民法院财产刑执行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法律监督。“财产刑执行”指人民法院执行罚金刑、没收财产刑以及执行刑事裁判确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活动。“其他涉案财产”包括人民法院刑事裁判确定的责令退赔、处置赃款赃物、没收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以及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相关事项的活动。         《办法》明确财产刑执行监督主体,规定财产刑执行检察工作的主体,根据人民法院财产刑执行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的原则,确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责对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财产刑执行进行检察监督。驻监管场所检察室、社区矫正检察官办公室负责对交付执行罪犯财产刑执行情况进行检察监督。           《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应当根据公诉、案件管理等部门录入的裁判信息以及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罪犯交付执行情况,及时获取生效裁判的财产刑执行信息并在统一业务系统建立交付执行检察档案。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罪犯交付执行检察责任时,应当依法监督人民法院将财产刑执行情况的有关材料一并随案移送刑罚执行机关。           《办法》明确了财产刑执行检察的主要内容、监督方式和工作程序。规定驻监管场所检察室对服刑罪犯财产刑执行检察的工作职责,进一步明确在减刑假释同步审查中对罪犯财产刑履行的监督。           《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收到本院办理的刑事案件第一审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应当及时扫描、上传到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并督促案件承办部门详细录入罚金刑、没收财产刑以及裁判确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裁判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