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留他人手机号办信用卡 20万存款被盗还要担责9成

28.10.2016  20:33
【摘要】 2014年5月13日,刘某向某国有银行申请开设借记卡,支取方式为凭密码支取,并于当日在该卡上存入100元。随后,刘某在办理银行卡后,又将个人身份信息、银行卡号告诉陈小姐。

  商报图形 肖遵怡 制

  重庆商报讯 昨日,渝北法院举行了金融案件立审执情况通报。2016年1~9月,渝北法院受理金融纠纷案件3083件,其中金融借款合同案有2364件,所占比例最大。对此,渝北法院对典型案例进行解读,并做出了金融借款合同领域五大风险提示。

   ■案例

  办信用卡预留他人手机号 20余万存款被人分8次转走

  2014年5月7日,刘某接到一个133××××6391的号码发来的短信,内容是“快速代办信用卡,可办5~50万元,操作简单,通过率高,下卡快,详询:157××××8710陈小姐”。5月10日,刘某致电短信中这个157的号码咨询,陈小姐答应给刘某办信用卡,但要求刘某到银行办一张储蓄卡并存20万元,而且在办卡信息上要留她公司的电话157××××8691。

  2014年5月13日,刘某向某国有银行申请开设借记卡,支取方式为凭密码支取,并于当日在该卡上存入100元。随后,刘某在办理银行卡后,又将个人身份信息、银行卡号告诉陈小姐。第二天,刘某通过某银行账户向上述借记卡转账20万元,此时,卡内余额为200100元。

  2014年5月19日,刘某去银行取款时却发现卡内无分文,存款已在2014年5月16日被人分8次用快捷支付方式恶意转走。刘某随即向派出所报案并向渝北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赔偿损失200100元。经过渝北法院一审,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审理后判定:刘某承担90%的责任,某国有银行承担10%的责任。

  法理解读:昨日,在通报会上法官评析,刘某银行卡内200100元存款被他人支取,主要是刘某违反合同约定预留他人手机号码,向银行提供虚假信息,并向他人提供涉及个人身份认证的其他重要信息,致使他人利用上述信息,开通快捷支付方式,将其银行卡内资金取走,故应承担主要责任。银行在刘某申请开设个人账户时,就预留手机号码的重要性本应向他履行告知义务,但其未履行该附随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提醒

  金融借款合同

  注意五大风险

  A

  借款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尤其注意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约定、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重点条款。

  B

  借款后要按时还款,否则可能承担较重的违约责任。借款人违约除要支付本金、利息外,可能还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罚息、复息、诉讼费、律师费。金融机构对借款人违约情况将计入征信系统,会影响再次贷款或从事其他金融活动。

  C

  信用卡交易成本高。使用信用卡如未按期还款,需支付较高(一般为日万分之五)的罚息、复利、滞纳金。恶意透支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D

  办理金融业务需谨慎。在办理银行卡或贷款时最好亲自办理,不轻信代办信用卡、代办借款等虚假信息,预留自己的地址、手机号码,不向他人泄露银行卡号、密码等关键信息。

  E

  金融从业者需加强审查。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假的证件或产权证明骗取贷款,造成损失。

  商报记者 黄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