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隐瞒病情被立案侦查?别怪我没提醒你,这13种行为将被依法处罚或追责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全国各地已有多人因隐瞒信息或病症被警方处理,部分人员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立案侦查。
2月7日,安徽马鞍山警方发布通报,对市中心医院一副主任医师江某中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这位医生一家回安庆老家和其大哥一家多次聚餐。初三返回马鞍山隐瞒自己的接触史,并在出现低热、感冒症状的情况下去呼吸科和ICU出诊。直到2月6日,他大哥大嫂确诊,经检查,江某中系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感染者。
▼问题来了,疫情期间哪些行为会被查处呢?
男子疫情期间向路人吐口水制造恐慌,被重庆警方刑事拘留
2月4日15时许,渝北区警方接到多名群众报警,称一男子在渝北区新南路附近向路人吐口水,让过往群众忧心忡忡。警方于当日17时许在渝北区银桦路一小区将嫌疑人郭某查获,并立即送医检查,经卫生部门确认其新型冠状病毒检测为阴性,排除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据郭某交代,事发当日因与琐事女友在微信上吵架后心情郁闷,便恶作剧向路人吐口水的方式制造恐慌寻求刺激。目前,郭某因涉嫌寻衅滋事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不戴口罩不听劝告 巫山2人因妨碍疫情防控被拘留
2月4日,巫山县邓家乡居民兰某外出串门,饮酒后回家途中不戴口罩,且不听从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劝告。笃坪派出所接警后赶赴现场处置,兰某身藏菜刀,拒不服从民警传唤命令,对现场处警民警实施暴力行为阻碍执法。期间,居民易某协同兰某参与了阻碍执法的行为。巫山警方依法对兰某某以涉嫌妨害公务罪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对易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不戴口罩硬闯菜市场,还捡砖头砸人!万州一男子被拘留20天
2月6日早上,一位66岁的老大爷在不戴口罩的情况下硬闯菜市场,还抓掉劝导员的口罩,并打伤到社区加强基层防疫工作的城管执法人员两名。当地公安机关迅速出动,依法对此人处以拘留20天的处罚。
万州茶楼老板被拘留 12人参与打麻将赌博被罚款
2月3日下午,万州区公安局巡逻民警在辖区进行疫情防控检查时发现,钟鼓楼街道小岩村一茶楼仍有人聚众打麻将。警方了解到,社区工作人员曾劝诫何某暂停营业麻将馆,但何某置若罔闻,仍然我行我素。目前,何某已被警方行政拘留,12名参与赌博人员被处罚款。
为办生日宴浇汽油恐吓村干部 男子被刑事拘留
汪某友准备于1月28日举办十余桌生日宴席,因疫情防控需要被要求停办。1月26日9时许,汪某友携鞭炮、汽油到二楼村委会便民服务中心,与村干部争论未果后,10时许,其关上服务中心大门,在自己腰间捆上鞭炮、胸前浇上汽油,并手持打火机试图恐吓威胁村委会同意其举办生日宴席。随后汪某友被赶到现场的永川区公安局民警控制,并于当日被刑事拘留。
进价8.8元一盒的消毒剂 他抬价到16.5元被查处
1月30日,重庆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桐君阁大药房北部新区人和付玲店销售的口罩涉嫌哄抬物价,望查处。接报后,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迅速出动,在检查该店销售台账时,发现该店1月29日购进的“伤可喷”苯扎氯喷雾消毒剂,净含量:20ml,进货价为8.8元/盒,销售价有11元/盒和16.5元/盒的记录,差价率达25%至87%。当事人以高出进货价87%的价格对外销售消毒剂,涉嫌构成哄抬消毒剂价格的违法行为,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对其依法予以立案查处。
广告设计室销售麂子野猪等野味?查封!立案调查!
1月28日,城口县市场监管局检查发现,城口县艾森广告设计工作室门市内和门市冰箱内存放有麂子肉、野猪肉和野鸡待售,且均不能提供检疫证明。经查,当事人经营的麂子肉、野猪肉、野鸡货值金额共计2486元。经初步调查,上述野味系当事人于2019年从自称来自陕西的一个自然人处购进,并无相关票据,也未销售。城口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四)项、(五)项的规定,于当日对涉案财物实施了扣押,对涉案经营场所实施了查封,并立案调查。
发布涉及“新冠肺炎”虚假违法广告 药房被立案查处
1月26日,荣昌区市场监管局对重庆华森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公司奥城店进行检查,发现其门店玻璃大门张贴的手写宣传单上,有“预防新冠状病毒 板蓝根、柑橘冰梅片、抗病毒颗粒、抗病毒口服液、一清颗粒、抗感颗粒、蒲公英颗粒、金银花颗粒、银翘解毒片、热毒清片、复方穿心莲片、复方鱼腥草片、玄麦甘桔颗粒、金菊五花茶、清热解毒类药物均可预防新冠状病毒”等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荣昌区市场监管局予以立案查处。
▼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哪些行为要受到处罚或追责?
1月31日,重庆市公安局发布《关于维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治安秩序的通告》,明确疫情防控期间以下13种行为将受到处罚或追责。
一、编造与疫情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涉疫情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在微信、微博、QQ等社交工具和网站、论坛上编造、散布谣言,谎报疫情、警情,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未戴口罩乘坐公共汽车、轨道交通、出租汽车、班线客车、轮渡等公共交通工具,以及进入车站、港口、机场、商场等公共场所,不听劝阻,扰乱公共秩序的;
四、明知已经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或者疑似病人,在公共场所故意向不特定人传播病毒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或其他场所故意传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
五、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人员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为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所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封锁疫区、封闭医院等预防、控制措施的;
六、侮辱、威胁、伤害医务工作人员,或者扰乱医疗机构及隔离观察点正常秩序的;
七、拒不服从人民警察现场采取的防控措施,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检查站(点)的;
八、故意堵塞道路交通,阻碍执行任务的救护车、警车、公务车辆通行及其他扰乱正常交通秩序的;
九、制售伪劣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药水等疫情防治、防护产品、物资及假药、劣药的;
十、违反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经营、价格管理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扰乱市场秩序的;
十一、非法捕杀、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十二、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十三、实施其他扰乱疫情防控和社会秩序行为的。
上游新闻综合自环球网、重庆检事儿、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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