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中院发布婚姻家庭典型案件

08.03.2017  12:08
  过去一年,重庆一中院以及辖区试点法院的家事审判庭审理婚姻家庭类案件2507件,其中涉及家暴申请人身保护令的有11件,离婚纠纷1248件。三月八日妇女节到来之际,重庆一中院专门发布婚姻家庭典型案件,以期为妇女权益保护提供有益的法律帮助。

  个案1

  面对暴力丈夫 女子申请人身保护令

  法院裁定:男子六个月内不得骚扰跟踪接触女方

  案情:

  朱敏、郭刚同年生,今年刚好都是27岁。两人交往结婚后,这婚后的小日子总是争争吵吵,时不时还会上演“暴力片”。去年11月下旬,朱敏再也无法忍受暴力的郭刚,向沙区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据朱敏称,郭刚多次辱骂、殴打她和亲友,导致她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及全身多处皮裂伤,并砸烂她家中财物。面对暴力的郭刚,朱敏多次报警。去年11月下旬,两人发生纠纷,郭刚用剪刀戳伤了她及其父亲。

  朱敏表示,自己再无法忍受郭刚的暴力行为,特向法院申请了人身保护令,请求禁止被申请人郭刚威胁、辱骂、殴打申请人及亲友;禁止被申请人郭刚监听、跟踪、骚扰申请人及亲友;禁止被申请人郭刚在申请人朱敏住处、工作单位或其他经常出入的场所200米内活动。同时,她还向法院提供了报警回执、病历、受伤照片、纠纷现场照片等证据

  裁判结果:

  法院审查后认为,朱敏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于去年12月依法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请人郭刚对申请人朱敏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郭刚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朱敏及其相关近亲属;禁止被申请人郭刚进入申请人朱敏的住所、工作单位及其他经常活动场所。

  审判法官表示,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如果郭刚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说法:

  家庭暴力一直是社会的隐痛。近年来,妇女受家庭暴力的比率呈上升趋势。而家庭暴力一直被视为“家丑”,过去基于不过度干预公民(家庭)私人生活的原则,只有在家庭暴力上升为刑事案件时,公权力才介入并对被家暴者予以保护,具有明显的滞后性。为帮助被家暴者早日脱离苦海,我国在2016年首次为家事立国法,公布并施行了《反家暴法》,为被家暴者提供法律武器。其中规定法院有权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公权力的介入让被家暴者不再是“沉默的羔羊”。

  当事人在遭遇家庭暴力时,请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个案2

  离婚时双胞胎子女是否一定父母分别抚养一个?

  法院:视具体案情而定

  案情介绍

  2008年2月,陈丽、赵强二人登记结婚。4年后,两人喜获一对双胞胎。然而,这段原本幸福的婚姻,因赵强有了外遇,慢慢变质。他们常常为一些小事争吵,甚至动手。陈丽也因此很受伤。

  2015年7月,两人再次因家庭琐事发生“大战”,陈丽一气之下带着两个小孩与赵强分居生活。赵强也来了脾气,在陈丽离开家后,直接换了房门锁。

  越想越生气后,陈丽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告上法院要求离婚,不仅要求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作出处理,还向赵强提出索赔。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赵强因琐事殴打陈丽及其父亲,其行为属家庭暴力,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法院对陈丽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孩子抚养问题,因系双胞胎,如分开由双方各抚养一个可能不利于小孩的成长,且从2015年7月底至今一直由陈丽抚养,赵强又有家庭暴力行为,两个小孩均由陈丽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赵强应支付必要的抚养费。

  裁判结果:

  为此,法院依法判令,准予陈丽与赵强离婚;两人的双胞胎小孩由陈丽抚养,赵强从一审判决生效之月起每月支付生活费4000元,至孩子能独立生活为止,期间的教育费、医疗费凭有效发票由陈丽与赵强各负担一半。另外,法院还依法对两人的财产进行了分割。

  拿到判决后,赵强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判项不服,向重庆一中院提起上诉。法庭上,赵强一再表示,他希望能抚养其中一个孩子。二审法院依法审理后,驳回了赵强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子女抚养问题是赵强提起上诉的主要原因之一。在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究竟由谁抚养更为适宜,应当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量,进而作出妥善认定。

  本案中,两个小孩系双胞胎且年幼,从出生至今一直共同起居生活、共同玩耍学习,早已习惯彼此的存在,亦培养了一定的兄妹感情。如果分开抚养,势必会改变小孩已经熟悉且适应的生活习惯和生活状态,使两个孩子都要另行花费时间去重新适应新的生活方式和环境。而在这一过程中,或多或少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对小孩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的影响。而且这个年龄段的孩子,正是情感观、亲情观逐渐形成的时间,分开抚养,也不宜于两兄妹之间感情的维系和升华。如若在父母各自抚养过程中对此问题处理不当,很有可能对小孩情感观、亲情观的良好形成造成影响。加之,男方赵强具有家庭暴力的行为,综合考虑抚养能力、抚养条件后,法院最终判决女方抚养这一对双胞胎。

  个案3

  离婚时一次性给2万 孩子抚养从此与己无关

  法院判令:子女可以依据情形变更增加抚养费

  十年前,小浩的父母协议离婚,当时他才2岁。他的父亲左斌与母亲刘秀离婚时,双方约定小浩由刘秀抚养,左斌一次性给付刘秀2万元作为小孩的抚养费,并不再负担小孩的任何费用。

  随着小浩一天天长大,刘秀又没有固定收入,这笔钱早已用完。去年,小浩将父亲告上了法院,要求继续支付抚养费。法庭上,左斌表示拒绝。

  经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灭。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院依法判令,从2016年5月1日起于每月1日给付原告当月抚养费至原告年满18周岁为止。结合原告小浩所在地的生活消费水平,法院依法予以主张每月抚养费600元。

  接到判决后,左斌不服,上诉到重庆一中院。二审法院依法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这就明确了子女可以依据情形变更原则,在必要时要求增加抚养费。左斌和刘秀离婚时,小浩仅2岁,现孩子已经11岁,随着年龄的增长,学费和生活费用日渐增长,左斌近十年前支付的2万元抚养费已经不够花费,母亲又无固定工作,无力单独抚养小浩,故小浩要求左斌支付抚养费的请求,应予支持。去年12月,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左斌诉讼,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基于儿童利益最大化和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原则,离婚协议虽约定子女随一方生活,另一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后不再承担任何抚养费用,但子女仍可依据情形变更,在必要时要求未直接抚养方每月另行支付抚养费。

  事实上,子女抚育费的数额主要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来确定。实践中,绝大多数夫妻离婚时,通常约定按月支付抚养费,并平均负担教育费和医疗费;少数夫妻离婚时,选择一次性支付抚养费,主要是考虑到未直接抚养子女方经常在外地生活,且收入来源不稳定等因素。

  (以上人物均系化名)

   

  链接

  1、遇家暴怎样收集证据维权?

  “遭遇家暴后,固定证据最重要。”有人总以为家丑不可外扬,在家庭中受了暴力伤害,总是忍气吞声,并不寻求法律帮助来保护自己,其实这种做法只会让自己被伤害得更深。在家庭中,受到暴力伤害的一方该报警就一定要报警,受伤了该治疗就治疗,还可向妇联等相关部门反映,以寻求帮助。而在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受伤害者的报警材料、治疗诊断材料及伤势鉴定报告等都会成为非常有利的证据。

  2、受害人可获哪些援助和保护?

  依照《反家暴法》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反家暴法》第十八条还规定,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此外,《反家暴法》十九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缓收、减收或者免收诉讼费用。

  3、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根据《反家暴法》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紧急情况下或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院记入笔录。同时,《反家暴法》规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姓名等;有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有一定证据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威胁等。

  法院受理申请后,会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会在24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法院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延长。

  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法院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

  家庭和睦是社会和谐的基础,我们强烈反对和谴责家庭暴力行为。家庭成员,特别是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等弱势一方,如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情形的时候,应当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受害一方一定要增强证据意识,要注意保存好报警回执、就医证明、验伤报告、派出所笔录等证据材料,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时候一并出示,以便让法官做出全面准确的判断,更好地维护受害方的合法权益。 来源:市一中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