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文字实录)

25.01.2021  15:51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2021年1月23日在重庆市第五届人民

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


重庆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贺恒扬


2020年工作回顾


2020年,全市检察机关在市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坚强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支持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学笃用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坚持“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重要指示要求,扎实落实市委五届八次、九次全会精神,认真执行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决议,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重庆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圆满收官作出了检察贡献。


一年来,全市检察机关共批捕各类犯罪嫌疑人13987人,提起公诉32580人,提出刑事抗诉57件,监督纠正刑事执行违法违规3629人次;受理民事行政监督案件4777件,提起民事行政抗诉121件;立公益诉讼案2267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2021件,提起诉讼154件;审查办理控告申诉11232件。


一、服务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主动融入大局担当作为


严格依法防控疫情。重拳惩治妨害疫情防控犯罪,起诉诈骗、妨害公务等犯罪266人。汪某在疫情期间通过极端方式威胁村委会,要求同意其举办生日宴,严重扰乱疫情防控秩序,永川区检察院介入侦查,受理后两天内提起公诉,该案被最高人民检察院作为首批涉疫典型案例发布。对情节轻微的涉疫犯罪不批捕、不起诉44人,对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监督撤案13人。办理防疫物资监管、医疗废物处置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26件。组建63支党员防疫突击队、社区防疫志愿服务队投入一线联防联控。


服务保障“六稳”“六保”。部署开展“保市场主体、护民营经济”专项行动,提出办理涉企案件“三个一律”要求,努力帮助各类市场主体战疫情、保复工、渡难关。起诉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犯罪1376人,对犯罪情节轻微的民营企业重点岗位人员依法不批捕367人、不起诉762人,允许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涉企犯罪嫌疑人通过适当方式处理生产经营事务,减少羁押和诉讼活动带来的不利影响。合川区检察院对一企业法定代表人依法作出微罪不起诉处理,使上千名农民工就业免受影响。落实市委政法委部署的“保市场主体、助企业发展、清挂案积案”百日攻坚行动,联合公安、法院清理涉企刑事挂案积案1077件,为415家民营企业卸下包袱、解除诉累,协同司法行政部门支持298名社区矫正对象灵活参与经营活动。


助力决战决胜脱贫攻坚。全市检察机关累计自筹和协调帮扶资金1.5亿余元,消费扶贫2000余万元,直接帮扶5000多名贫困群众脱贫增收。市检察院帮扶的武隆区后坪乡文凤村获评“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助力该村打造的天池苗寨实现旅游年收入500多万元。起诉贪污、挪用扶贫款物、诈骗扶贫资金等犯罪9人。加大对困难对象司法救助力度,发放司法救助金940余万元。


融入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与四川省检察院在跨区域案件办理、生态司法保护、队伍交流培训等八个方面细化协作机制。全市32个检察院与四川有关检察机关签订协作意见48份,协作办理生态环境、知识产权、民营企业保护等领域案件80件。与广西自治区检察院就维护物流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等建立八项协作机制,保障西部陆海新通道安全畅通。


二、维护稳定和防控风险,促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坚决夺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全面胜利。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共起诉涉黑涉恶犯罪2423人,追捕、追诉336人,提出财产刑量刑建议1039人,移送“关系网”“保护伞”问题线索345人,直接查办“保护伞”5人,对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的不起诉98人,提出重点行业领域社会治理检察建议261份。


严惩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犯罪。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坚决维护政权安全和制度安全。严惩危害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刑事犯罪,起诉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等犯罪962人,抢夺、盗窃等多发性侵财犯罪7734人,涉毒犯罪5143人,电信网络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犯罪3054人。


加强职务犯罪检察工作。提前介入监察机关调查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99件,受理监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职务犯罪213人,自行补充侦查22人,起诉188人,不起诉7人。直接立案查办司法工作人员涉嫌利用职权实施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16人。


深化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34766人,适用比例89.6%,被告人认罪服判率97.8%。提升量刑建议精准度,量刑建议智能辅助系统纳入31个常见罪名,使用率达到85.6%。检察委员会、分管副检察长等通过监督程序提出改变处理意见和调整量刑建议115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经验做法被央视报道。


合力维护经济金融安全。与重庆银保监局建立惩治金融犯罪、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协作机制,发布惩治金融犯罪白皮书。起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金融犯罪447人,同比上升10.9%。起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122人。渝北区检察院在办理某制药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中,积极促成该公司向被侵权企业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双方达成刑事和解,使两个高新技术企业都得以正常经营。


积极回应群众司法诉求。对群众来信全部做到7日内程序性回复,对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信访案件,全部做到三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对群众不满意答复结果或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等案件,公开听证235场,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等共同促进息诉罢访。检察长带头进企业、校园和社区宣讲民法典,引导企业、群众养成守法意识、用法习惯。


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起诉1009人。起诉涉罪未成年人703人,不起诉380人,经帮教后476名涉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推行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一站式”办理,做法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推广。联合团市委、市妇联等八部门会签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实施办法,公安机关根据报告线索立案14人。联合市教委查询教职工涉罪信息47.6万余人,经查询一名涉毒前科人员被禁止招录,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其评为典型案例。


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


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积极参与污水乱排、岸线乱占、河道乱建“三乱”整治专项行动,起诉破坏环境资源犯罪2074人,提起该类公益诉讼124件。积极参与打击长江流域非法捕捞专项整治行动,起诉1474人;提出惩治预防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的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据此制定了统一的检察办案标准。着力打造守护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的“生态环保检察名片”,重庆市两江地区人民检察院设立以来,共办理长江上游重庆段跨区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6件,其中广阳岛片区9件。一分院、万州区检察院办理的两起案件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典型案例。市检察院探索的“长江生态检察官制度”获评重庆市“我最喜欢的10项改革”之一。


筑牢食品药品安全和野生动物保护防线。深入开展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专项行动,起诉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84人,提起该类公益诉讼18件,对侵害公共利益、影响恶劣的22个企业和个人,提出惩罚性赔偿金近700万元。坚决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加大野生动物保护力度,起诉非法猎捕、交易野生动物犯罪244人,提起该类公益诉讼40件。


更好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认真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全市三级检察院与相关单位建立协作机制70余项,收到举报和移送线索83条,立案79件。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财产保护领域立公益诉讼案193件,督促收回国有土地出让金和追回、保护国有财产价值2.9亿余元。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在公共安全、文化遗产和国家尊严保护等领域立公益诉讼案164件。秀山县检察院督促保护古树行政公益诉讼案,入选全国检察公益诉讼优秀案例。


四、强化制约监督和协作配合,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加强刑事诉讼监督。秉持客观公正立场,对涉嫌犯罪的追捕、追诉705人,监督立案453件,书面提出纠正违法1696件;对不构成犯罪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批捕1815人、不起诉927人,监督撤案1247件。提出刑事抗诉57件,法院审结36件,改判16件、发回重审6件。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疫情期间主动通过12309中国检察网等平台提供异地阅卷服务。


加强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坚持强化监督与化解矛盾并重,对审查认为法院裁判正确的案件,不支持监督申请1443件,同步做好释法说理、息诉罢访工作;提出民事抗诉112件、行政抗诉9件,法院审结164件(含积存),改变135件,改变率82.3%;提出再审检察建议123件,法院裁定再审108件。持续深化民事虚假诉讼监督,提出抗诉22件、再审检察建议68件。深入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专项活动,实质性化解166件。


加强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对全市7个监狱开展交叉巡回检察,提出书面纠正意见11份;对5个看守所、19个社区矫正执行机构探索开展巡回检察,发现并纠正违法问题115个。监督纠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362人、监外执行活动违法957人、财产刑执行不当767人、强制医疗活动违法26件。


五、发挥政治建设的引领作用,打造信得过、靠得住、能放心的检察队伍


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市委五届九次全会精神,举办专题读书班,组建宣讲团在全市检察机关全覆盖宣讲。制定重庆检察工作发展规划纲要,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举办习近平法治思想培训班,对全市检察机关105名党支部书记集中培训。深入开展争创“学习型”检察院、争当“放心型”检察官活动,三级检察院专题学习党章、《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三卷等345次。院领导、党支部书记讲党课、思政课700余场。


加强检察业务管理。全面改进检察官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评价。运用“案-件比”管理指标加强案件质效管控,严控退回补充侦查率和延期率。建立三级检察院业务数据分析研判机制。开展案件质量抽查评查11340件,发布参考性案例、典型案例191件,评选优秀法律文书41份,29件案件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典型案例或精品案例,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居全国前列。


加强专业队伍建设。修订检察官权力清单和员额遴选、退出、动态调整管理办法。强化对“一区两群”协调发展的人才保障,“一区两群”地区24个区县检察院互派38名业务骨干交流锻炼。与重庆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共建公益诉讼检察、民事行政检察研究基地,聘任研究员51名。举办培训班30期、培训5800余人次,全市检察长上讲台授课240余次,与市监察委、市高法院、市公安局等单位联合培训570人次。5个检察教育培训创新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案例,位列全国第三。


坚持严的主基调。向市委及市委政法委书面请示报告工作60件,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1199件。对6个基层检察院开展政治巡察,发现并督促整改问题84个。


六、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自觉接受人民监督


市、区县检察院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194次,提请市、区县人大常委会任免检察人员149人。市检察院向市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工作,报备规范性文件6件。对2020年全市“两会”上人大代表提出的900余条意见建议,事项化、清单化推进落实。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13件、市政协提案9件,均在规定期限内答复、办好。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各界群众7000余人次监督视察检察工作。每季度对外公布主要检察业务数据。


过去一年,全市检察机关更加自觉践行初心和使命,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各项工作取得了新进步。5项工作做法在全国检察机关作经验交流,162个集体、241名个人受到市级以上表彰。沙坪坝、大渡口、南川、巫溪4个区县检察院被评为“全国文明单位”,永川、开州、武隆区检察院获评“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7名干警获“全国十佳公诉人”“全国优秀公诉人”等称号,1名干警被中组部、中宣部评选为全国“最美公务员”,2名干警荣获“全国先进工作者”称号。


2021年工作安排


2021年,全市检察机关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系列重要指示要求,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兑现市委提出的“三个确保”政治承诺,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更加注重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强基导向,不断提高把握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新发展格局、担当新发展使命的能力和水平,为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效司法保障。


一是努力为构建新发展格局提供有效法治保障。服务保障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抓实抓细川渝、渝桂检察协作机制。服务“智造重镇”“智慧名城”建设,加强对知识产权、科技创新及西部(重庆)科学城建设,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发展,产业链和供应链优化升级等司法保护。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落实好《长江保护法》和长江十年禁渔政策。服务保障“一区两群”协调发展,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服务乡村振兴提供有力检察支撑。服务“六稳”“六保”,深入推进“保市场主体、护民营经济”专项行动,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二是努力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重庆。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敌对势力渗透、破坏、颠覆、分裂活动。推动扫黑除恶常态化。严惩生产安全、生态安全、生物安全、粮食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犯罪。高标准、规范化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实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深化新时代“枫桥经验”重庆检察实践。


三是努力提升执法司法监督能力和水平。抓实检察官业绩考评。加强检察权运行制约监督。健全完善执法司法活动监督协作机制。突出加强生态环境和食品药品等领域公益诉讼。健全完善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制度机制。深化监狱巡回检察。依法查办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等职务犯罪。


四是努力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检察队伍。开展检察队伍教育整顿,着力整治顽瘴痼疾。全面彻底干净肃清孙政才恶劣影响和薄熙来、王立军流毒。深化落实“以案四说”“以案四改”,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加强基层组织、基础工作、基本能力建设,深化争创“学习型”检察院、争当“放心型”检察官活动,努力把检察人员培养成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的行家里手。


五是努力畅通自觉接受监督渠道。坚决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主动报告和改进工作。认真办理议案、提案和意见建议,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常态化联络,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人民监督员监督和社会各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