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庆市疾病应急救助实施意见》相关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13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12号),明确在基本医保覆盖面扩大和保障水平提升的基础上,对因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等极少数需要急救的患者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解决人民群众实际困难。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过情况摸底、听取意见、修改完善、组织协调等过程,2014年5月9日由市政府办公厅正式出台《重庆市疾病应急救助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4〕50号)。
二、救助基金的救助对象、救助额度、救助时间以及救助流程
1.救助对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发生的急重危伤病,需要急救但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
2.救助额度:疾病应急救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5万元。特殊情况超过1.5万元的须报市卫生计生委和市财政局审批后方可拨付给相关医疗机构,但最高限额不超过3万元。
3.救助时间: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从急救之日起7天内急救所发生的费用。
4.救助流程:各级医疗机构及时有效地对急重危伤患者施救,应急救治阶段结束后,对因身份不明、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等无力缴费患者发生的费用,先由责任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基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在两类对象在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时,由承担急救的医疗机构直接向重庆市红十字基金会提出申请,重庆市红十字基金会对收到的申请进行审核,对于符合条件的按核定补助金额向市财政局提交用款申请,市财政局审核后将应急救助基金由社会保障基金财政直接拨付给相应的医疗机构。
三、如何加强救助基金监管,有效杜绝套取救助基金现象
全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由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统一管理,市红十字会具体经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以及有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学专家、捐赠人、媒体人士等定期召开联席会议,负责审议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管理制度及财务预决算等重大事项、监督基金运行等。市审计局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基金进行审计。基金使用、救助的具体事例、费用以及审计报告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各级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及时、有效地对急重危伤患者施救,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推诿或拖延救治;不得过度救治,套取救助基金。医疗机构和患者骗取和套取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除追回资金外,对直接责任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四、如何提供救助基金申领、支付的便利条件,为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时、有效施救消除后顾之忧
《重庆市疾病应急救助实施意见》的相关操作细则将由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商有关部门制定。原则上各级医疗机构直接向重庆市红十字基金会提出申请,市红十字基金会经过审核、公示等程序后,按核定补助金额向市财政局提交用款申请,市财政局审核后将应急救助基金由社会保障基金财政直接拨付给相应的医疗机构。对经常承担急救工作的定点医疗机构,可采取先部分预拨后结算的办法减轻医疗机构的垫资负担。
五、应急救助实施完成后的后续工作有哪些
应急救治结束后,实施救助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机关等部门的协助下查明患者身份,对已明确身份的患者,医疗机构和重庆市红十字基金会应当及时向患者追偿欠费。医疗机构应当将追回的资金退回重庆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六、公众关注的其他热点问题的解答
1.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是由患者还是医疗机构申请?
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是由承担急重危伤病救治的各级医疗机构进行申请,个人不能申请。
2.医疗机构的欠费是否都可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申请?
不是。基金的救助对象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发生的需要急救的急重危伤病;(2)身份不明确或无力支付相应费用。(3)疾病应急救助基金支付从急救之日起7天内急救所发生的费用。
3. 怎样界定身份不明和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患者?
救助对象的确认由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商有关部门制定。原则上患者身份不明的由承担急救的医疗机构所在地公安部门提供证明材料;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患者由本人提供身份证明及有效的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及城市“三无”人员证,对不属于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及城市“三无”人员的且又无能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患者由本人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4.被救助患者是否需要归还救助金?
经调查不能认定身份的患者,医疗机构对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先由责任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经调查身份明确但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的患者,其紧急救治所发生的费用先由责任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等各类保险、公共卫生经费、医疗救助基金等渠道按规定支付。两类对象在无上述渠道或上述渠道费用支付有缺口时,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补助,不需要患者归还救助金。但在应急救治结束后对查明身份的患者,医疗机构和重庆市红十字基金会应当及时向患者追偿欠费,并将追回的资金退回重庆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
七、相关问题咨询途径
请联系重庆市红十字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