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闺蜜名义买车位 关系拉爆产权归谁

14.12.2015  08:51

    重庆晚报讯 刘女士和廖女士是一对闺蜜,同住一小区。开发商要卖小区车位,为增大抽签选购车位的机率,刘女士请求无意买车位的廖女士一起抽签,哪晓得廖女士获得优先买车位的权利。刘女士借廖女士之名买下车位,后两人关系拉爆,最终上法庭争车位产权。

    原告刘女士诉称,2011年,小区开发商以业主抽签排序的方式销售车库。因廖女士无意购买,刘女士遂邀请廖女士共同参加抽签以增加其优先选购的几率。抽签结果是廖女士选购序位远在刘女士之前。因小区开发商禁止转让选购序位,所以刘女士便以被告廖女士名义,选定了车库并与开发商签订购车位合同,由原告付清所有费用,后将产权登记办理在被告名下。

    后来,闺蜜因琐事关系恶化,刘女士遂诉至荣昌区法院要求确认该车位产权为其所有。

    被告廖女士辩称,该车库所有权应属自己所有。因原告刘女士曾欠过她的钱,所以被告委托原告刘女士以其欠款支付了该车库的购置费用并代为办理产权登记在被告本人名下。因购车位手续完清后,被告已将欠条归还原告,所以对此没有证据。

    法院审理查明,争议车位的所有购置手续,均由原告刘女士本人办理并保存所有票据、文书,包括房地产权证书原件,且该车库一直由原告管理使用,被告在2014年购车后一直将车辆停放在小区外路边。

    近日,荣昌区法院判定原告所诉借名购房事实符合客观情况,认定争议车库所有权属原告刘女士所有,判决认定借被告名义购房的原告享有车库所有权。

    承办法官称,购房者应提高权利保护意识,不动产产权登记制度有其高度的公示公信力,尽量不要将自己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如万不得已非要采取借名购房的方式,应当签订书面的借名购房合同,妥善保存购置、使用、管理等所有证据。

    重庆晚报记者 唐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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