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批法律法规5月1日起实施

06.05.2015  15:28

 

一、《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

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该意见,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5月1日起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

二、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决定明确检察院对行政案件的监督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对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案件判决、裁定、调解书可进行抗诉;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三、《存款保险条例

国务院批复同意《存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明确存款保险基金管理工作由人民银行承担,要求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存款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认真组织实施。根据国务院工作部署,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对在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进行了大量调查和综合研究,广泛征求了各方面意见建议。《存款保险条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四、《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为加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程序和行为,国家林业局发布《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办法明确,国家林业局建立林业建设项目储备库,作为林业建设项目决策和年度计划安排的重要依据。林业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相关规划的要求。经批准的林业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批文件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该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五、《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为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和审批,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国家林业局制定《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办法明确,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使用林地的,应当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合理和节约集约利用林地。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建设项目限制使用生态区位重要和生态脆弱地区的林地,限制使用天然林和单位面积蓄积量高的林地,限制经营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该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六、《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

中国气象局最近审议通过的《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办法》规定,非法发布气象预报可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传播虚假气象预报,或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和结论,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