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日报】一条扶贫路,“放倒”三名村干部

02.05.2017  23:21
          一条两公里的扶贫路,放倒了3名村干部。这样的结果,令人扼腕叹息。

  2016年4月,重庆市渝北区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对该区某村原党委书记樊某、村委会主任杨某、文书陈某立案侦查。当年10月25日,樊某、陈某均被渝北区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杨某被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

  2015年3月底,樊某所在村获得了修2公里村路的财政全额资助56.7万元,由该村自己组织建设。樊某认为发财的机会来了,于8月的一天向杨某、陈某提议,“修完这条路之后剩下的钱,由我们三人平分”。杨某、陈某表示同意。

  2015年12月底,扶贫公路竣工。经过核算,在支付了修路的人工费、材料费和挖掘机租赁费43万余元之后,还节余12万元。在村委会,樊某再次提议:“我们三个人这几个月修路都很辛苦,干脆就给我们每个人考虑4万元钱辛苦费”。杨某、陈某表示同意,从专款账户中取出12万元现金,由三人平分。

  分赃后没几天,樊某等三人碰头商量,由杨某编造人工费和材料费把账填平,凑足56.7万元的发票。在人工费上,杨某通过虚增人数、工时和工资费用的手段,使人工费由1.48万元虚高成9万余元。为了以假乱真,杨某和陈某分别仿造被虚增人的字迹签字,并摁上了自己的手印。在材料费上,杨某将实际支出费用10.26万元擅自涨到14.86万元。报假账还需要找发票来冲账。杨某就从广告中物色了一家代开发票的公司,完成了开发票的交易。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在渝北区检察院开展整治扶贫领域职务犯罪预防专项工作中,三人露出了马脚,最终被判刑。

  这一起窝案令人惋惜。这三名村干部在该村履职均有10年多,为村民做了一些实事。为什么在中央对扶贫资金专款专用的要求三令五申之下,还要顶风作案,成为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蝇贪”呢?

  在记者采访时,承办检察官表示,原因就在于三点:一是精神之钙流失。平时,忽视对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党规党纪的学习了解。面对诱惑考验时,没了判断准星,失了方寸,迷了方向。二是常存侥幸心理。总感觉地处偏僻,交通不便,平时捞点油水,揩点儿油,不会被揪出小辫子来。三是攀比心理作祟。作为村党委书记的樊某,当官想着发财,看到别人做工程项目发了财,心里痒,眼里红,嘴上馋,感觉过了这村儿没这店儿,也不管是不是公款,就敢伸手。四是监督流于形式。按照《重庆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奖补项目应当推选无村组干部及其直系亲属参与的民主理财小组、项目质量监督小组。而该村修路时没有设置民主理财小组,项目质量监督小组也形同虚设。此外,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一把手村书记、主任仍有搞“一言堂”“家长制”的作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