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标排污最高罚款100万元 重庆生态环保执法事项清单有调整

29.12.2021  14:04

12月27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1年版)》(以下简称《清单》),共包含行政执法事项185项,其中行政处罚170项、行政强制15项。

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多个执法事项有调整。

在2020年基础上新增24项

2020年,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了《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推进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

今年,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2020〕18号,结合新出台的环保法律法规及执法工作实际需要,对行政执法事项进行补充、细化和完善,从而产生了《清单》。

本次修订新增执法事项24项,包括行政处罚22项、行政强制2项。

比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等行为”“长江流域磷矿开采加工、磷肥和含磷农药制造等企业超过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含磷水污染物”的将予以行政处罚。

根据《重庆市水污染防治条例》,“在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河道管理范围内非耕地上从事种植等生产经营活动等行为”“损毁、涂改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地理界标或者警示标志”以及“养殖专业户未实行雨污分流,未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贮存设施,未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处理的”,一经发现也将被执行行政处罚。

删除的9项均为行政处罚。

未按规定排污将面临最高100万元罚款

修改后有哪些新变化?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此次修改的共52项,其中因法律法规制度修订及废止情况,对其中49项行政执法事项的“法律依据”部分进行修改或删减。

比如,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污的行政处罚,《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的处罚依据是按照《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五条,罚款额度为5—50万元。

而《清单》处罚依据则是2021年实施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对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额度提高到20—100万元,情节严重的,还应当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对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人员来说,《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在推进实施中,存在部分部门职责交叉的执法领域,经与相关市级部门充分沟通协商,对有关执法事项予以专门说明,帮助执法机构及人员更好理解把握和贯彻落实。”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说,《清单》进一步明确了全市生态环境部门的执法职责和责任层级。

如“露天焚烧秸秆”的执法权有了明确的的归属,根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十条第二款和《重庆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0年版)》规定,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对“对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处罚”行使执法职责。

上游新闻记者 王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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