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索赔不成与商家打架 商家受伤致精神障碍索赔114万元

16.06.2015  20:34
   中新网重庆6月16日电 (刘贤 郭金生)本来只是消费者因水管质量向销售者索赔发生纠纷,未料酿成悲剧,商家受伤致智力缺损及精神障碍,属9级伤残。记者16日从重庆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二审判决消费者万芳赔偿商家胡芬各项损失共计173604.63元。

  事情发生在2013年2月至4月期间某日,万芳到胡芬经营的某厨卫店购买高压水管。胡芬丈夫鲁峰上门安装。

  高压水管安装不久,水管堵头便被冲开。万芳以水管漏水给其造成损失为由,多次与鲁峰协商赔偿无果。

  2013年6月3日,万芳与友人路过该厨卫店,万芳进店要求胡芬及鲁峰赔偿损失。

  在双方交涉过程中,胡芬认为万芳为此事多次纠缠,遂对万芳言语不逊,双方发生激烈争吵,继而打架。

  胡芬在扭打中倒地受伤。

  经江山、黄蓉等人劝解,纠纷平息。

  事后,胡芬被多次送往医院进行治疗。

  2014年5月4日,胡芬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决万芳、江山、黄蓉共同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14万余元。

  江山、黄蓉辩称,自己是在劝架,并未殴打胡芬,不应承担责任。

  诉讼中,胡芬请求对其精神状态与万芳、江山、黄蓉的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伤残等级等进行鉴定。

  经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认定:胡芬的精神状态为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创伤后应激障碍,其精神异常与万芳等三人打伤其头部有直接因果关系,胡芬智力缺损及精神障碍属9级伤残,鉴定机构还就胡芬的误工时间、护理时限和后续治疗费等出具了鉴定意见。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因过错侵害公民健康权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受害者对纠纷的发生有过错的,可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经法庭调查查实江山、黄蓉确为劝架,不应承担责任。胡芬与万芳因水管质量发生纠纷后,经双方多次协商无果,万芳理应依相关法律规定维权,其明知与胡芬协商处理无望,仍继续自行前往要求解决,惹起事端,在抓打过程中使胡芬受伤致残,应承担主要的民事赔偿责任,酌定其承担80%的责任。胡芬在万芳要求赔偿损失时,不冷静行事,对万芳多次找自己心理烦燥并出言不逊,致使纠纷发生,有一定的过错,酌定其承担20%的责任。遂判决万芳赔偿胡芬受伤后各项损失18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万芳以一审责任划分不当、鉴定结论错误等为由提起上诉;胡芬也提起上诉,要求江山、黄蓉承担连带责任,并申请撤回要求万芳赔偿后续医疗费请求,待日后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二审审查认定,本案中万芳虽系作为消费者向销售者索赔而致双方发生纠纷,但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谁先动手,且是万芳在纠纷中致胡芬倒地受伤。而胡芬所提供现场照片中,江山、黄蓉的手与万芳和胡芬的身体均有接触,看似正在设法将扭在一起的万芳和胡芬分开,故仅凭此照片不能认定江山、黄蓉对胡芬进行了殴打,故一审认定万芳承担主要责任,江山、黄蓉不承担责任,并无不当。

  关于鉴定意见应否采信的问题,本案两份鉴定意见系根据一审法院的委托作出,两名鉴定人亦出庭接受了质询,对当事人质疑事项进行了逐一答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万芳虽对两份鉴定意见有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一审法院对该两份鉴定意见予以采信,并无不当。

  对胡芬申请撤回后续医疗费赔偿主张,待日后实际发生再另行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二审法院准予撤回。经重新核定胡芬伤后各项损失,改判万芳赔偿胡芬各项损失共计173604.63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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