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下达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任务的通知

16.12.2015  13:05

有关区县(自治县)农委,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提前下达2016年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预算指标的通知》(财农〔2015〕178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已将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项目资金提前下达你区县(详见渝财农〔2015〕397号)。现就项目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实施区域

2016年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社建设项目,在丰都、垫江、开县、奉节、巫山、巫溪、黔江、石柱、彭水、酉阳10个区县(自治县)实施,每个区县限补助1家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

二、补助对象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示范社扶持对象筛选坚持好中选优,基本条件要符合《国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及检测暂行办法》(农经发〔2013〕10号)的要求,以农业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九部门2014年联合评定的国家级示范社为主,在此范围内选择规模较大、管理规范、收入较高、服务能力较强、主产品具有自主注册商标和产品认证的国家级示范社给予扶持,所从事的产业属于粮食、棉花、油料、蔬菜、水果、茶叶、畜牧、淡水养殖、农机、手工编织等产业。

2016年,承担有市级及其以上财政项目的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不得申报实施。

三、补助标准和建设内容

(一)补助标准

每个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补助20万元。

(二)建设内容

2016年扶持资金重点支持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自身能力建设,包括兴办仓储、冷链、加工业务和市场营销。

四、资金管理和拨付

项目资金管理实行“先建后补”,区县财政部门在项目计划下达后可先行拨付不超过总补助金额20%的启动资金,并根据项目进度实行严格的报账制管理。区县财政和农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和资金监管,市财政将会同市农委对示范社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将追究相关责任。

五、相关要求

(一)相关区县认真组织符合条件的全国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自愿申报,明确项目建设内容,编制项目实施方案(见附件),由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于2016年2月15日前以电子公文形式通过办公内网报市农委和市财政局备案。纸质件送市农委经管处。区县对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连带责任。

(二)各地在组织申报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把关,严格程序、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并切实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

(三)相关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按照项目下达及建设任务要求,全力做好项目实施工作。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后,于2016年12月25日前将项目总结报送市财政局、市农委。市财政局联系人:瞿波,67575326,市农委联系人:刘勇俊,89133343。

 

附件:2016年国家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补助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编制格式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2015年12月8日

渝农发[2015]295号电子公文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