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严查涉及医疗机构污水违法排放等违法行为

08.04.2020  18:02

4月8日,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从重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获悉,在2020年整治污水偷排直排乱排专项行动中,重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将积极开展涉及医疗机构排放污水执法行动。

重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副总队长唐家利介绍,今年第一季度,重庆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采取执法检查、现场指导、函询调查、协同联动等多种方式,对卫生健康部门公布的主城区新冠病毒肺炎定点救治医疗机构和集中隔离场所申请领取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和医疗污水处理排放有关情况进行了重点摸底排查和执法检查调研,基本掌握医疗污水、生活污水排放状况。

按照《2020年重庆市整治污水偷排直排乱排专项行动方案》的统筹安排与责任分工,重庆市城市管理执法总队主要负责督促指导各区县查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医疗机构、餐饮单位、建筑工地、洗车场所等排水户未取得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而擅自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向城市街面上乱排乱倒城市生活污水的违法行为。

具体包括三大违法行为:

一、未申请领取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从事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

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排水户申请领取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

三、排放污水未符合或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排入城镇排水管网的污水水质应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所规定的要求。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五十条规定:排水户未取得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补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排水户不按照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向社会予以通报;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唐家利表示,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将严格执法、敢于亮剑,依法打击污水偷排直排乱排突出违法行为,推行“一案双查”执法机制,既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又查建设单位违法责任,切实保护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和城市公共卫生环境安全。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刘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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