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劳代偿”!男子抓了两只野鸡,换来刑期8个月和巡山护林588小时

07.11.2020  17:44

在野外活动人流集中期间用扩音器进行护林宣传,劝止野外用火,劝止乱捕滥猎,劝止乱挖滥采,监督松材线虫除治,协助开展森林病虫动态监测……”最近两周,重庆市巫溪县白鹿镇香树村林业专干振青在进行森林巡护时,多了一位新“同事”何名(化名),当他们结束一天的工作时,何振青会在巡护日志上对何名当天的工作进行勾选记录。

73岁的何名不是护林员,但需要做护林员一样的工作,他每周跟随护林员巡山护林3天。这是因为,他破坏野生动物资源,需要“以劳代偿”。

防止“野鸡”食用自家红豆,男子抓了两只“野鸡

2018年8月的一天,何名为了防止“野鸡”食用自家即将成熟的红豆,在竹林中设置用扎丝制成的套索,数天后共猎捕两只“野鸡”。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的两只“野鸡”为原鸡,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鉴定每只价值5000元,总价值1万元。案发后,何名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其猎捕野生动物的行为。

原本是一起普通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但是我们在办案中发现,何某家庭贫困,时已年迈,且患风湿性心脏病,可能拿不出一万元的赔偿金,如果一诉了之,极有可能导致何某因案致贫。”巫溪县检察院检察官肖明平介绍,为了不增加社会负担和不拖脱贫工作后腿,考虑何名家庭困难、赔偿能力弱、执行效果难以到位等,检方建议何名以巡山护林方式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由当地政府、所居住村委会对其督促监管。

为此,承办检察官多次实地走访白鹿镇政府和当地村委会核实具体情况,听取各方意见,广泛收集学习全国类似案件,结合何名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表现、公益诉讼履行意愿,提出“以劳代偿”的意见。

以劳代偿”,男子提供588个工作时

巫溪县检察院在请示重庆市检察院批准后,充分与何名进行了沟通,按照生态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集中管辖规定,将该案移送至万州区检察院,并将制定的《关于何名非法猎捕、杀害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以劳代偿方案》一并移送至万州区检察院。

方案中提到,“以劳代偿”具体措施为每周定时到村生态护林员处报到,开展巡山、护林等工作,每周3天,每天5小时,按照《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重庆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相关标准,折算后何名应提供588小时的劳动。

6月30日,万州区法院在巫溪县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法院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诉讼请求有明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为依据,具体方案中也有明确的行政机关、基层组织监督实施,具有切实履行的保障性,予以支持。

9月24日,法院以何名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处罚金5000元;没收扣押在案的猎获原鸡二只,交由行政机关作无害化处理;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万元,由其在巫溪县白鹿镇香树村以巡山护林的方式履行,即每周3个工作日,每个工作日5小时,共计588工作时,并在重庆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何名在庭审中表示,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他接受法院的审判,愿意履行公益诉讼相关请求,进行生态保护。

重庆首例“以劳代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获判

据悉,该案成为重庆首例“以劳代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现在,何名每周都会跟随护林员进行巡山护林,巡护情况由护林员记录在册,白鹿镇和香树村委会不定时进行抽查检查和监督管理,他每周还要到镇司法所报到和学习,每个月要写一篇心得体会,并利用手机定位将他的活动范围控制在本县之内。

巫溪县检察院分管副检察长张云宁表示,检察机关在充分考虑被告人综合情况以及判决结果执行情况等因素后,通过惩罚与劳动相结合,教育与劳动相结合,判决违法者采取“以劳代偿”的方式赔偿生态损失,不仅有利于违法者改过自新,重归社会生活,也具有挽回损失、补偿社会和宣传教育的作用,体现了司法人性化。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钱也 通讯员 黄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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