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重庆市委巡视工作实施办法

08.03.2016  10: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指导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巡视工作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巡视机构应当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中央巡视工作方针,严格执行《巡视工作条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巡视工作,提升巡视监督效果,推动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

    第二章 责任体系

    第三条 市委承担巡视工作的主体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巡视工作的领导,统筹谋划巡视工作,研究决定有关巡视工作的重要事项,选好配强巡视干部;

    (二)加强巡视过程的组织协调,及时了解进展情况,解决突出问题,给予工作指导;

    (三)建立听取巡视情况汇报工作机制,采取市委常委会会议、“五人小组”会议、市委专题会议等方式,及时听取市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情况汇报,研究并决定巡视成果的运用。

    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应当落实“一岗双责”,对管理范围内单位的巡视整改承担督促指导责任,对巡视发现的涉及全市共性问题承担牵头整治责任。

    第四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履行组织实施巡视工作的职责,向市委负责并报告工作。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由市委组织部部长担任,成员由市纪委副书记、市监察局局长,联系巡视工作的市纪委副书记、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和市委巡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巡视办)主任、副主任组成。

    巡视办是巡视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为市委工作部门,设在市纪委,履行统筹、协调、指导、服务、督办等职责。

    市委巡视组(以下简称巡视组)承担巡视任务,履行发现问题、反映问题、推动问题解决的职责,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建立巡视组组长库,根据每次巡视任务,选派巡视组组长并授权。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巡视专员协助组长工作。巡视组组长为不固定的,巡视间隙期间日常工作由固定的副组长负责。巡视组实行组务会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决定组内重要事项。

    对巡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设岗定责,采取固定和抽调相结合方式配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完善选配程序,根据岗位需求,配备固定工作人员。建立市委巡视专业人才库,根据巡视队伍结构状况和巡视任务需要,选配抽调工作人员。健全优秀年轻干部到巡视组挂职锻炼的工作机制,把巡视组作为培养锻炼干部的平台。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巡视干部。建立健全符合巡视工作特点的巡视工作人员选配管理办法,加强对巡视工作人员的管理。

    第五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部门支持配合巡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巡视前,应当向巡视组通报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有关情况,特别是执行党的纪律的情况;

    (二)巡视中,应当配合巡视提出的政策咨询、商请协助、人力支持等工作,及时处置经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移交的领导干部问题线索;

    (三)巡视后,应当对巡视移交的问题或者线索,及时研究提出谈话函询、初核、立案或者组织处理等意见,并于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巡视办;

    (四)其他需要支持配合的事项。

    政法机关和审计、信访、国资委、教委、国土房管等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承担支持配合巡视工作的责任,应当为巡视组开展工作提供信息、人员、专业等支持。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落实主管责任,对管理范围内单位的巡视整改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市国资委党委、市委教育工委应当分别建立市属国有企业和高等院校巡视工作联络组,明确相对固定人员,负责与巡视办、巡视组日常联络,办理交办事宜,指导督促做好管理范围内单位的巡视整改工作。

    有关机关和职能部门对巡视移交的事项,应当及时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反馈巡视办。

    第六条 被巡视党组织承担配合巡视工作的责任,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积极配合巡视组开展工作。

    被巡视党组织承担巡视整改的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落实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落实分管领域巡视整改工作的组织实施责任。

    被巡视党组织应当成立巡视工作联络组,负责与巡视办、巡视组日常联络,办理交办事宜,联系协调有关巡视整改工作。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领导巡视工作不力,发生严重问题的;

    (二)有关机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违反规定不支持配合巡视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巡视工作人员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或者不如实报告巡视情况,以及泄露巡视工作秘密或者利用巡视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的;

    (四)被巡视党组织有关人员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视组提供虚假情况,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视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以及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其他违反巡视工作纪律或者其他干扰、阻挠、妨碍巡视工作的。

    第三章 任务和方式

    第八条 巡视组的巡视对象和范围是:

    (一)区县(自治县)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分院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组主要负责人;

    (二)市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市政府部门、人民团体党组(党委、党工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三)市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四)市委要求巡视的其他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九条 一届任期内对巡视对象至少巡视一次,做到巡视无空白、监督无例外,实现巡视全覆盖。

    第十条 巡视工作应当聚焦全面从严治党,突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将发现问题、形成震慑作为主要任务。巡视组对巡视对象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其他党内法规,遵守党的纪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等情况进行监督,用党的纪律衡量规范被巡视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行为,着力发现以下问题: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存在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拉帮结派等问题;

    (二)违反廉洁纪律,以权谋私、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等问题;

    (三)违反组织纪律,违规用人、拉票贿选、买官卖官,以及独断专行、软弱涣散、严重不团结等问题;

    (四)违反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问题;

    (五)市委要求了解的其他问题。

    第十一条 巡视组应当立足发现问题,依法依规、灵活运用《巡视工作条例》规定的工作方式,多渠道了解情况。

    应当采取党内通报、媒体公开和会议传达等方式,广泛宣传动员,引导党员、干部和群众积极反映情况和问题。

    应当通过收集研判资料、进行有针对性谈话、向有关知情人询问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和提请有关单位协助等方式,主动发现问题。

    对反映下一级领导班子成员和重要岗位领导干部的重要问题线索,应当了解掌握。

    第十二条 巡视组应当科学安排巡视各环节工作,将主要时间和精力用于深入了解问题。

    应当运用查证核实问题的多种手段,对反映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重要问题和线索,深入了解情况,多方进行印证,掌握违纪行为的具体事实,提高发现问题的深度和精准度。

    对实名举报的问题、谈话反映的问题、查阅资料发现的问题和匿名举报内容具体、可查性强的问题等,应当进行深入了解。

    第十三条 专项巡视应当立足专项特点,突出专项重点,简化工作程序,坚持机动灵活、精准发现、定点突破,形成有力震慑。

    第四章 成果运用

    第十四条 巡视前,被巡视党组织应当对照《巡视工作条例》规定的巡视内容和已巡视党组织发现的问题,主动开展自查自纠,做到未巡先改。

    巡视中,被巡视党组织对巡视组交办的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并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应当立行立改。

    巡视后,被巡视党组织应当针对巡视反馈意见,着力有效解决问题,进行全面深入整改,并于2个月内将整改情况报告和主要负责人组织落实情况报告报送巡视办。整改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列出问题清单,制定整改方案,明确责任主体、目标要求和整改时限,落实整改措施,逐一进行有针对性的整改;

    (二)以巡视反馈的问题为基础,开展专项检查,深入查找和纠正巡视组尚未指出的类似问题,拓展深化巡视整改;

    (三)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巡视反馈问题或者移交线索涉及的有关当事人的违纪行为,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深入排查发生问题的管理缺陷和制度漏洞,完善制度机制,推进标本兼治,将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实到党员干部监督管理的各个环节,从源头上防止问题重复发生。

    第十五条 巡视办应当会同巡视组采取报告审核、检查考核、“回头看”等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视党组织整改落实工作,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对突出问题较多或者巡视整改不力的被巡视党组织,应当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指出存在的问题,督促落实整改责任。

    巡视组应当向调离被巡视党组织时间不长,但问题突出的党政负责人反馈巡视情况,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六条 市纪委应当从以下方面运用巡视成果:

    (一)运用巡视成果加强监督。对巡视移交的被巡视党组织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存在的问题,开展监督检查,及时约谈履责不力的领导干部,督促“两个责任”落实到位。对巡视移交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开展约谈、函询、诫勉谈话等工作,督促党员干部及时警醒。对被巡视党组织存在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突出问题,应当督促其开展专项治理,推进标本兼治。

    (二)运用巡视成果加强执纪。针对巡视发现的问题,突出纪律审查重点,严肃查处违纪问题,坚持抓早抓小,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三)运用巡视成果加强问责。对巡视发现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四风”问题突出、发生顶风违纪,出现区域性、系统性腐败等问题的,坚持“一案双查”,严肃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

    第十七条 市委组织部应当从以下方面运用巡视成果:

    (一)运用巡视成果严格党内政治生活。对巡视发现的不守纪律不讲规矩等问题,督促被巡视党组织严守党章党规党纪,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严肃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坚持按原则、按规矩、按程序办事。

    (二)运用巡视成果加强干部管理。把巡视结果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日常管理的重要依据,考察拟任人选时,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视机构的意见。根据巡视发现的问题,对市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分析研判,运用巡视成果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管理监督。

    (三)运用巡视成果完善干部工作机制。对被巡视党组织选人用人工作和干部管理工作存在突出问题的,加强指导,督促整改。对巡视发现的干部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干部队伍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完善相关制度机制。

    第十八条 对巡视发现的涉及全市的共性问题,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根据市委研究的意见,及时移交相关责任部门,提出整治要求。相关责任部门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制定工作方案,开展专项整治,改革体制机制,推进制度创新。

    第十九条 对市委和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巡视办应当建立管理台账,及时移交有关机关和职能部门,采取适当方式跟踪了解、督促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保证巡视成果运用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厅会同巡视办承担。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6年2月2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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