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07.08.2015  13:34

渝农发〔2015〕184号

 

各区县(自治县)农委,万盛经开区农林局:

为实现渔业船员新旧管理制度的平稳过渡,规范渔业船员管理,维护渔业船员的合法权益,提高渔业船员素质,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和渔业生产作业安全,推动渔业经济健康发展,经我委认真研究,决定于2016年1月1日起在我市全面实施农业部2014年第4号令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扎实搞好《办法》学习宣传

办法》根据我国渔船和渔业船员管理现状,整合了现行渔业船员管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船员培训、考试、发证制度进行了较大调整,建立了一套新的职务等级划分标准和考试评估体系,这些新规定与我市过去管理制度有较大差异。各区县(自治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此要引起高度重视,将学习宣传《办法》作为当前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组织渔政渔港监督工作人员、渔业船员培训和服务机构、渔业生产经营者和渔业船员认真学习《办法》相关规定,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全面理解掌握其内容,确保《办法》在我市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二、完善条件,全力做好新旧制度衔接

      根据《办法》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办渔【2014】44号)

规定和渔业船员管理需要,我市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部按《办法》确定的新的制度组织开展渔业船员管理和证书换发工作(详见附件1、附件3、附件4),且使用统一的渔业船员管理软件打印相关证书证件。各区县(自治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切实加强基础条件建设和人员培训,实现渔业船员管理工作的顺利平稳过渡。要尽快完善渔业船员数据库,配备相关硬件设备,充分利用互联网、IC卡管理等现代技术,提升渔业船员管理现代化水平。

三、依法履职,积极推动培训制度改革

根据《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渔业船员培训实行许可制度和社会化服务,培训与考试必须严格分离。自2016年1月1日起,各级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不得再直接开展渔业船员培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建立健全渔业船员培训机构,督促其提高渔业船员培训质量和水平。要认真开展渔业船员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工作(详见附件5、附件6),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对开展渔业船员培训业务的机构进行严格监督检查,未按相关要求开展培训或不具备开展相关培训的场地、设施设备和师资标准等具体条件的,要督促其整改。

四、严格把关,切实加强船员考试管理

各区县(自治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严格落实渔业船员培训、考试、发证和船员管理各项制度。申请考试发证的渔业船员必须符合“重庆市渔业船员健康标准”(附件2)要求,职务船员应当能够游泳50米(不限姿势和时间)。渔业船员考试要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对考试中作弊、代考、不服从考场管理的考生,应当取消其考试资格,且两年内不得申请渔业船员证书考试。部分考试科目成绩不合格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24个月内,根据考试发证机关的安排参加补考,补考次数不超过2次,逾期或补考2次仍不能通过全部考试的,需重新参加培训考试。渔业船员证书被吊销的,5年内不得申请证书,5年后应当按规定参加培训考试,申请渔业普通船员证书。对违反渔业船员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据《办法》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九条和我市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原《重庆市渔业船员考试发证办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管理办法》不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2015年8月3日

附件1

 

重庆市渔业船员证书类别及换发方案

  

一、证书类别

(一)驾驶人员证书

一级船长、船副、助理船副:适用于船舶长度24米以上设独立机舱的渔业船舶;

二级船长、船副、助理船副:适用于船舶长度不足24米设独立机舱的渔业船舶。

(二)轮机人员证书

一级轮机长、管轮、助理管轮:适用于主机总功率250千瓦以上设独立机舱的渔业船舶;

二级轮机长、管轮、助理管轮:适用于主机总功率150千瓦以上不足250千瓦设独立机舱的渔业船舶;

三级轮机长、管轮、助理管轮:适用于主机总功率不足150千瓦设独立机舱的渔业船舶。

(三)机驾长证书

三级船长(机驾长):适用于无独立机舱的渔业船舶上,驾驶与轮机岗位合一的船员。

三级船长(驾驶员):适用于非机动渔业船舶上的驾驶人员。 

(四)普通船员证书

适用于非职务船员。

二、新旧证书换发方案

(一)依照原证书换发程序,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面开展新证书换发工作,6月30日前完成证书换发工作,原旧版证书全部失效。

(二)对原持证人,按新的等级划分标准,持原有证件换发新版证书。

原甲等驾驶员换发一级船长、船副、助理船副证书;

原乙等驾驶员换发二级船长、船副、助理船副证书;

原甲等轮机员换发一级轮机长、管轮、助理管轮证书;

原乙等轮机员换发二级轮机长、管轮、助理管轮证书;

原丙等轮机员换发三级轮机长、管轮、助理管轮证书;

原丙等驾机员换发三级船长(机驾长)证书;

原丙等驾驶员换发三级船长(驾驶员)证书; 

原普通船员证书换发新版普通船员证书。

 

 

 

 

 

 

 

 

附件2

重庆市渔业船员健康标准

 

检 查

项 目

合            格            标            准

视    力

(采用国际视力表及标准检查距离)

驾驶人员

机驾长

两眼裸视力0.8以上,或者裸视力0.6以上经矫正(戴眼镜)后两眼视力均达到1.0以上

轮机人员

两眼裸视力0.6以上,或者裸视力0.4以上经矫正(戴眼镜)后两眼视力均达到0.8以上

普通船员

两眼裸视力0.4以上,或者裸视力0.1以上经矫正(戴眼镜)后两眼视力均达到0.5以上

辩色力

驾驶人员和机驾长辩色力均完全正常,轮机人员没有红绿色盲,普通船员能够辨别红、绿、蓝三原色。

听    力

两耳均能听清50厘米距离的秒表(跑表)声音。

其    他

1.职务船员和普通船员均要肢体运动功能正常;

2.患有精神疾病、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严重损害健康的传染病和可能影响船上正常工作的慢性病的(如:开放性肺结核、严重支气管哮喘、肺功能严重不全等),不得申请渔业船员证书。

对船长不足12米或者主机功率不足50千瓦渔业船舶的职务船员,年龄资格上限可由发证机关根据申请者身体健康状况适当放宽;但60周岁以上的渔业船员须每年提交乡镇以上公立医院出具的《重庆市渔

业船员健康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渔港监督局  制

 

 

附件3

重庆市渔业船舶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

 

配员船舶类型

职务船员最低配员标准

24米≤长度<36米

一级船长

一级船副

  助理船副

12米≤长度<24米

二级船长

二级船副


250千瓦≤主机总功率<450千瓦

一级轮机长

一级管轮

  助理管轮

150千瓦≤主机总功率<250千瓦

二级轮机长

  二级管轮


50千瓦≤主机总功率<150千瓦

三级轮机长



船舶长度不足12米或者

主机总功率不足50千瓦

三级船长(机驾长)

非机动渔船

三级船长(驾驶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渔港监督局  制

 

 

 

 

 

 

 

 

 

 

 

附件4

重庆市渔业船员违法记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渔业船员管理,建立渔业船员违规处罚及退出机制,纠正渔业船员安全违规行为,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责任意识,杜绝渔业船舶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江河渔业资源,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渔业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渔业船员,是指服务于船舶长度不足12米或者主机总功率不足50千瓦的渔业船舶并持有重庆市各区县(自治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核发的《内河渔业船员证书》的渔业船员。

第三条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辖区内有违反渔业法律法规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渔业船员实施违法记分管理,对严重违法或屡次违法的渔业船员实施强制培训和考试。渔业船员违法记分不影响行政处罚的决定和执行。

第四条 重庆市各区县(自治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 违法记分分值

 

第五条 每一公历年度为一个记分周期。一个周期期满后,分值累加未达12分的,该周期内的分值不转入下一个记分周期。初次申请证书的船员,自签发证书之日起开始记分。

第六条 渔业船员违规记分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

1、使用渔业船舶一次载2人(含2人)以上的;

2、渔业生产中发生1人(含1人)以上伤亡安全事故的;

3、有电、毒、炸鱼等严重违法行为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

1、使用渔业船舶一次载1人的;

2、雇佣或邀请无证人员上船作业的;

3、使用渔业船舶载货的;

4、违反禁渔期规定捕捞、销售、存放天然水域渔获物的;

5、在渔业船舶上放置电捕鱼器具或其它违禁物品的;

6、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航行作业的;

7、拒绝接受渔政人员检查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4分。

1、渔业船舶碍航作业的;

2、违反禁航令规定航行作业的;

3、违反禁渔期规定航行的;

4、无夜航设备夜间航行作业的;

5、使用禁用渔具渔法捕捞的;

6、航行作业中故意滋事致使他人人身财产损失的;

7、擅自改换渔业船舶主机或船体的;

8、驾驶“三无”船舶涉渔航行作业的。

四、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

1、渔业船舶安全设施设备配备不齐航行作业的;

2、水上航行作业时船员不穿救生衣的;

3、不随船携带渔业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书的;

4、无故不参加安全会议的;

5、故意遮挡船名号、不按规定固定船名牌或不按规定书写船名号放大字的;

6、无故不开启渔船GPS系统的;

7、遗失渔业船员证书、证书记分附页或《船员服务簿》的。

五、渔业船员有本条第一至四项规定以外违法行为的,每次违法行为记1分。

第七条 同一渔业船舶船上渔业船员共同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分别进行记分。

第八条 渔业船员对行政处罚不服,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依法裁决变更或撤消原处罚决定的,相应的记分分值也应予以变更或者撤消。

 

第三章 渔业船员违法记分、培训和销分

 

第九条  渔业船员违法记分由做出行政处罚或实施船舶安全检查、船员实际操作检查的区县(自治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予以记载。被违法记分的渔业船员所属发证机构与记分机构不一致的,由记分机构负责将违法记分记录通报被违法记分的渔业船员所属发证机构,发证机构应将记分值纳入该渔业船员年度记分周期计算。

第十条  区县(自治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或实施船舶安全检查、船员实际操作检查后,应在《渔业船舶证书》“违法及处罚记录”栏和《渔业船员证书》“备注”栏填写记分分值、执法人员号码、记分时间。 

第十一条 渔业船员累记违法记分满12分的,由所属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暂扣渔业船员证书,责令停止驾驶渔业船舶和上船作业,重新参加渔业船员理论学习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和记分。

第十二条 参加理论考试的人员考核不合格的,由发证地渔政管理机构吊销其渔业船员证书,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渔业船员证书。

第十三条 各区县(自治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建立渔业船员违规记分台账,接受渔民查询。对因违规行为被记分满12分的渔业船员,所属区县(自治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及时通知该船员停止航行作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5

重庆市渔业船员培训机构

资质认定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渔业船员培训工作,规范培训机构管理,确保培训质量,夯实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4)第4 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资质认定范围

凡从事和开展渔业船员专业基础培训和基本安全培训的培训机构均需进行资质认定。

二、资质认定条件

(一)具有与开展渔业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和驾机一体岗位适任培训相适应的培训场地、设施、设备和教学人员(其认定标准见附件);

(二)具有健全的培训管理制度,包括学员管理制度、教学人员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等;

(三)具有健全的安全防护制度,包括人身安全防护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制度等;

(四)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资质认定程序

(一)申报。 申请资质认定的培训机构按照本方案要求,对照条件,向所在地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二)考核。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考核小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相关培训机构的办学条件(师资、场地、设施、设备、教学资料等)、教学管理档案(师资聘用合同、教学计划、教材教案、培训记录等)、培训管理制度和安全防护措施等进行实地考察并组织评估,提出认定意见。

(三)认定。 渔业船员培训机构由各区县(自治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考核提出初步认定意见,由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认定,驾驶公务船舶的渔业船员培训机构由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处组织考核提出认定意见,由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审核认定。

(四)公示。 对拟认定的培训机构,由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相关网站、报刊等媒体进行公示。

( 五)发证。 经公示7天无异议后,由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渔业船员培训机构资质证明。

四、工作要求

(一)渔业船员培训是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培训机构认定工作是加强培训机构管理,提高培训质量的重要措施。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高度重视渔业船员培训机构认定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积极推动培训机构认定工作顺利开展。

(二)各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结合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认真落实对渔业船员培训实行“考培”分离,大力宣传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社会力量积极申请创办渔业船员培训机构;要对其申办者进行严格考核,确保渔业船员培训机构的质量;同时要加强对渔业船员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对获得资质培训机构的培训质量进行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予以通报并要求其整改;对培训质量差、经批评整顿仍无明显改进的培训机构,应取消其培训资质。

(三)加强与财政、计划、人社、海事等部门的协调配合,积极争取多方支持,用足用活有关政策,鼓励培训机构努力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促进渔业船员积极参加培训,提高理论水平和操作技能,搞好安全生产,同时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渔业船员培训工作。

(四)为推进渔业船员培训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各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按照本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培训机构进行申报,开展培训机构审核认证报批工作。

 

 

 

 

附件6

重庆市渔业船员培训机构

师资场地设施设备认定标准

 

一、教学人员条件

1.渔业船员驾驶常识、轮机常识培训教员应当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持有内河渔业船员证书或者内河五等及以上船舶驾驶员或者轮机员适任证书;并熟悉渔业船员培训的有关规定,熟练掌握渔业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的专业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

2.救护培训教员应有一定的医务实践和经验,具有相应的医学专业知识。

3.驾驶公务船舶的渔业船员培训教员应具有航海类院校中专及以上学历,并在相应等级高速船上实际担任大副或大管轮以上职务不少于12个月;或者持有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具有一定的教学经验和专业理论知识。

二、场地、设施和设备

1 能容纳40名学员以上的教室1间;

2、可用于视听辅助教学的投影仪、电脑、电视各1个;

3、能满足放置教学、实操设备的陈列室1间;

4、手提式二氧化碳、泡沫、干粉灭火器各2个和防火与灭火相关知识挂图1套;

5、救生衣20件、救生圈5个和个人求生技能相关知识挂图1套;

6、急救药箱2个,并配备常用急救器材;

7、血压计、体温计、听诊器各2个和卫生知识挂图1套;

8、内河信号旗、信号灯或挂图1套;

9、典型锚设备模型、挂图或实物锚设备一套;

10、船体结构模型或挂图1套;

11、各类绳结样式或挂图1套;

12、各类钢丝绳、尼龙化纤若干及插接工具1套;

13、各类油漆、除锈工具各2套;

14、可拆装柴油机、可运行柴油机各1台;

15、配电板1台套、常规电工工具和需用常规拆装工具各2套;

16、有各种设施设备的使用说明书、相关教材及教学工作手册、学员培训记录簿、渔业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