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集中开展文物建筑火灾隐患专项治理

21.06.2016  06:19
   本网讯 为进一步推动文物建筑火灾隐患整改,结合夏季消防检查工作要求,重庆市文物局、市公安消防总队决定集中开展文物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力争用一年时间推动全市文物建筑火灾隐患全面整改。
  确定整治标准,做到有的放矢。针对文物建筑具体存在的火灾隐患,各地消防部门主动提供技术支持,逐一制定整改技术措施,切实做到技术手段有针对性,确保有限资金发挥最大效能。对于电气线路未穿管保护的,要穿管保护;有天然水源的,要设置取水平台,有市政水源的,要设置室外消火栓,既无天然水源又无市政水源的,要设置消防水池;古镇、古村寨在整体开发时,要充分考虑消防安全条件,按标准设置消火栓;文物建筑内要设置独立式火灾报警装置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有条件的要设置简易喷淋系统;木结构文物古建筑要采取喷涂防火涂料等措施,提高耐火等级和防火性能;在文物单位内外建设新建筑的,必须符合规划、建设、消防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敲定时间节点,做到循序渐进。此次专项治理以区县级以上保护级别的文物建筑为重点,在7月31日前全面排查完毕,并建立本辖区包括文物建筑基本情况、存在的火灾隐患、整治责任人、整治措施、整治期限等内容的基础台账。在8月31日前对排查出火灾隐患的文物建筑,聘请有资质的消防工程设计机构,按照“一栋一案”的原则,逐一制定整改措施和方案,并经文物和消防部门共同审查。整改方案审查通过后立即实施整改,并逐一落实整改责任主体,明确整改责任人。按照火灾隐患整改的难易程度,分两批整治,第一批于年底前完成,第二批于2017年6月30日前整改完毕。火灾隐患整治经费从当地文物保护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各地财政落实专项资金解决。
  固定长效机制,做到常抓不懈。督促辖区乡镇(街道)、文物建筑管理单位和所有者认真履行属地管理责任和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户籍化”管理要求。督促历史文化名镇、名街等文物建筑群建立“保消合一”、“巡消合一”的区域联控联防队伍,加强对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的管控,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建立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强日常消防巡查检查和火灾隐患自查自纠,提高初期火灾处置能力。督促文物单位严格按照《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有关要求,广泛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逐一落实“六加一”消防安全措施,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火灾发生。(审核人:陈维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