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应该废除“嫖宿幼女罪”?

21.08.2015  08:15

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日将三审刑法修正案(九),有可能涉及“嫖宿幼女罪”。有知情人士表示,几年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已立项调研“嫖宿幼女罪”的存废问题,“这次或将有个结论,有可能废除嫖宿幼女罪。”(8月20日《新京报》)

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呼声一直很高,这缘于嫖宿幼女罪本身即具有多重不通与缺陷。

其一,嫖宿幼女罪假定了幼女可以成为卖淫主体或者说失足妇女,这与我国民法中相关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界定有所冲突。比如按照民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其大多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以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这一部分人群,根本不具有自我表达意愿的能力,甚至不能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我们岂能从法律上认定她们收了钱财等之后,已经同意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因此,嫖宿幼女罪给幼女打上“卖淫女”标签,与民法不符。

其二,从刑法的角度讲,我国有强奸罪,而且强奸罪中有一项“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规定。但嫖宿幼女罪却在这个基本规定上开了一个口子,可以依据“给钱就是嫖宿”来认定罪行,这明显与强奸罪是相冲突的。

其三,嫖宿幼女罪容易被人利用,结果成为减轻与逃避强奸罪行处罚的理由,而且就实际情况来看,一些犯罪分子在强奸幼女之后,往往会利用手上的资源,左右法律认定与判决,最终挑战与践踏法律的威严。据统计,仅2014年,媒体曝光的性侵儿童案件平均每天1.38起,其中,受害人群尤其以7岁到14岁的小学生居多。不得不说,这里边有嫖宿幼女罪的“功劳”!

因此,废除嫖宿幼女罪不仅是公众期盼、民心所向,更是惩处性侵害幼女犯罪、完善法律规定、建设法治社会的必须。希望此次刑法修正能够传来好消息,将这个早就该废除的嫖宿幼女罪从刑法中剔除,或者一律并入强奸罪,对性侵、奸淫幼女者,一律按强奸罪从严、从重惩处!刘鹏(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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