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拐同罪”有理,实行还需有节

01.06.2015  12:46

社评

儿童节到了,儿童被拐再次引人关注。目前,在惩处人贩子、打击拐卖行为方面不断加码,情节严重的已经被判处死刑。但儿童拐卖现象依旧严重,有法学界人士和被拐儿童亲属认为,原因是现行法律对买家惩处过轻,他们呼吁修改相关法律,实现“买拐同罪”,这样才能有效遏制儿童拐卖。(5月31日央视新闻)

拐卖人口是人类最可耻的行为之一,是最严重的反人类性质的犯罪,急需加大打击力度,而“买拐同罪”应是合理的打击方法之一。

有句呼吁保护野生动物的广告词,叫“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同理,对于儿童,没有买家,就没有拐卖。按照现行的法律,买家是基本无风险的,因为只要“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就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之所以“宽容”买家,与轻处吸毒者差不多:他们都是受害者。买孩子的事情败露后,会人财两空,吸毒者的后果同样是人财两空。

但这种“受害”又有区别。吸毒者,特别是那些误入歧途并无其它犯罪的人,对别人的伤害比较小,而收买孩子的人,对丢失孩子的家庭伤害却非常大,甚至是毁灭性的。

因为网络打拐闻名于世的邓飞,曾陪电影《亲爱的》主人公田文军的原型彭高峰去救孩子。邓飞说,当时看到孩子的“养母”一直在哭,“我当时心里也很难受。但理性告诉我,不能同情她。一个孩子被拐卖,打碎的是很多人的命运和幸福,任何人不能把自己的幸福建筑在他人的痛苦之上。”养母的确付出了金钱和感情,最终也的确人财两空,但这些“受害”,相对于被拐孩子的母亲的“受害”,不可同日而语,更何况,养母是明知违法而犯法,而亲生母亲没有任何过错!

调查显示,超过9成网友“支持买拐同罪,光打击拐卖一方是不够的”。这样的民意,充分说明了“买拐同罪”的合理性。

但正如“行贿与受贿同罪”实行起来有难度一样,实行“买拐同罪”也需有节,即要适时适事修正,不搞一刀切。

轻处行贿者,能让其举报受贿者时少些顾虑,从而全面深入查处腐败案件。同样,如果完全实行“买拐同罪”,会增加打击难度,如果收买儿童的人千方百计隐匿真实信息,并且即便找上门来也拒不配合,非法藏匿,就可能对被拐儿童造成二次伤害,甚至鱼死网破,这显然是最坏的结果。“买拐同罪”的度如何把握,考验着执法者的智慧。

此外,社会实情也不能不考虑,因为当前非法送养和非法收养在民间很普遍——有的父母将不愿抚养的婴儿送人,收点钱了事;有的家庭本着慈善和“多子多福”心理收养儿童……也就是说,拐卖的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牟取暴利,而收买的原因多种多样,所以法律应该灵活处理各种情形。

刑罚并非万能,重刑也未必可以解决一切难题。估计“买拐同罪”会有很多的实施细则,准确地把握“同罪”的分寸,从而严厉有效地打击人口拐卖。

重庆评论员 胡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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