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阳县检察院提醒:保健食品披“药衣” 最爱忽悠老年人

23.03.2016  18:42

 

      在药店买药,你可得睁大眼了!一些非药品常常披上“药衣”,以此来蒙骗消费者,尤其是老年人最容易“中招”。       何某和妻子黄某,在云阳县城经营着一家药店。执法部门对药店进行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店有“藏王补肾丸”“虫草鹿鞭胶囊”等8种假药,药品包装上没有“国药准字”,却都标有功能、主治等内容,这些都属于以非药品冒充药品。而且之前该药店就曾因销售假药被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云阳县分局查处过,但夫妻俩受高额利润的诱惑,继续铤而走险,销售假药,最后东窗事发。今年3.15前夕,云阳法院经审理对何某和黄某二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和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和4万元。       “近年来,随着新的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建立,我国加大了对生产、销售假药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然而,受高额利润的诱惑,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并没有绝迹。”云阳县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该院经过专题调研,发现当前此类犯罪集中呈现几个特点:       一是销售主体呈现多样化趋势。传统观念上,一般认为销售假药的主体集中在无药品销售资质的个人或群体当中。经过调研发现,一些正规药店、诊所受利益的驱使,也从不正规渠道购进假药进行销售。       二是非药品冒充药品。当前,将保健品冒充药品进行销售的情形呈蔓延趋势。犯罪嫌疑人销售的产品本为保健食品或保健品,批准文号为“”或“食健”字号,却在包装、标签、说明书上标示有功能主治、治疗功效等,狡猾地披上“药衣”,蒙骗消费者。       三是社会危害严重。冒充药品的产品,容易欺骗误导消费者使用其治疗疾病,贻误治疗时机,加重治疗成本,对公众健康构成威胁。另一方面,非药品生产工艺简单、成本低廉,冒充药品销售将获得高额暴利,严重损害正规药品生产企业的合法利益,也扰乱了相关健康产品的市场秩序。       检察官提醒消费者,在购买药品时,一定要习惯看保质期、生产日期,购买前注意查验外包装上的“国药准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