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10月1日起施行

29.07.2015  11:14

     近日,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该办法从经营原则、经营区域、信息披露、经营规则、监督管理等方面对互联网保险经营进行了规范,《办法》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放开了部分险种的经营区域限制。《办法》规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定期寿险和普通型终身寿险,个人家庭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等险种,以及能够独立、完整地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承保和理赔全流程服务的险种,允许在没设立分支机构的区域销售,但必须明确告知投保者可能存在服务不到位、时效差等问题。

  《办法》加强了对第三方网络平台的监管。《办法》明确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的销售、承保、理赔、退保、投诉处理以及客户服务等保险经营行为,应由保险机构管理和负责。第三方网络平台经营开展上述保险业务的,必须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资格。保险机构及第三方网络平台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任何机构和个人。对于交易数据丢失或客户信息泄露,造成不良后果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