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10月1日起全面推行“五证合一”

07.10.2016  13:06

      近日,记者从重庆市工商局获悉,从本月1日起,重庆对全市范围内登记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下统称“企业”)全面实行“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
      在去年已经实施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改革基础上,再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实现“五证合一、一照一码”。
     改革后,企业申办登记时,只需填写“一张表格”,提交“一套材料”,由工商部门“一窗受理”,并直接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不再另行发放。企业登记等相关信息将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并在部门间实现共享互认。
      改革前已经成立的企业应向工商部门申请换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从2018年1月1日起,将一律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未换发的证照不再有效。已经按照“三证合一”登记模式领取了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无需重新换照。
        特别提醒
        一是改革后,申请设立登记、原执照有效期满、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企业,由登记机关依法核发、换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
      二是已按照“三证合一”登记模式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不再重新申请办理“五证合一”登记,由登记机关将相关登记信息共享给社会保险、统计等单位。
        三是对营业执照的换发及统一代码的赋码、企业原证照的收缴和管理,继续按照“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要求进行。对已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企业,不再收缴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
     四是“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取消了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改为企业按规定自行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同时年度报告要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计机构等单位开放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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