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队伍建设政策

05.05.2016  00:16

   人才队伍建设政策

   1. 中共中央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 (改革职称制度,加强产权保护,鼓励人才创新:(一)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提高评审科学化水平。研究制定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突出用人主体在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合理界定和下放职称评审权限,推动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自主评审。对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作统一要求。探索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职称直聘办法。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申报参加职称评审渠道。清理减少准入类职业资格并严格管理,推进水平类职业资格评价市场化、社会化。放宽急需紧缺人才职业资格准入。(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快出台职务发明条例。研究制定商业模式、文化创意等创新成果保护办法。建立创新人才维权援助机制。建立人才引进使用中的知识产权鉴定机制,防控知识产权风险。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金融服务机制,为人才创新创业提供支持。(三)完善科研人员收入分配政策,依法赋予创新领军人才更大人财物支配权、技术路线决定权,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激励机制。完善市场评价要素贡献并按贡献分配的机制。研究制定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才股权期权激励政策,对不适宜实行股权期权激励的采取其他激励措施。探索高校、科研院所担任领导职务科技人才获得现金与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完善人才奖励制度。)          2. 关于《完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绩效工资政策的通知 》(渝人社发 [2015]231 号) (完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绩效工资政策:(一)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激励导向作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可根据单位实际,逐步提高奖励性绩效工资占绩效工资总量的比重,加大绩效考核力度。根据考核结果,在分配中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向关键岗位、高层次人才、业务骨干和作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同时,要妥善处理单位内部各类人员的绩效工资水平,保持合理关系。   (二)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按照相关规定使用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向职务发明完成人、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发放的奖励,不纳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或“高出部分”管理。(三)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使用市场导向明确的科研项目资金,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向科研人员发放的津贴、补贴、奖金等不纳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或“高出部分”管理。(四)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使用财政安排科研经费列支的人力资源费中,可按照不超过科研经费扣除设备购置费和管理费后的5%作为绩效支出,不纳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或“高出部分”管理,由单位用于提高科研工作绩效。)       3.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和分红激励若干规定的通知 (渝府发〔 2012 116 号) (股权和分红激励税收政策:按照本规定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的支出,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激励对象获得股权的,在股权转让后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激励对象所获分红及股权转让收益缴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按一定比例扣除为科技成果的产生及转化所付出的成本。)       4.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股权和分红激励若干规定的通知 (渝府发〔 2012 116 号) (股权和分红激励工资总额管理:企业实施分红激励所需支出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但不计入工资总额基数,不作为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社会保险费、补充养老及补充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的计提依据。)       5. 重庆市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 2015—2020 年)(渝委发 [2015]13 号) (科研成果转让:在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中,将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在重要贡献人员、所属单位之间合理分配,用于奖励科研项目牵头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收益比例不低于50%,上不封顶。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对职务发明完成人、科技成果转化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奖励,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不作为工资总额基数。)       6.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建设高校众创空间促进师生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 ( 渝教科〔 2015 40 ) (科研成果收益、作价政策: 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用于奖励科研项目牵头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比例不低于50%,上不封顶;科技成果作价份额按不低于20%的比例给成果完成人以及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管理人员,上不封顶。)       7. 重庆市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 2015—2020 年)(渝委发 [2015]13 号) (科研人员股权激励:鼓励和引导以科技成果作价出资创办企业,不再限制科技成果作价份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由企业投资人之间协商确定,并可将作价份额不低于20%的比例奖励给成果完成人以及为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管理人员,上不封顶。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企业股权时,可按规定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8. 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 ( 国发〔 2016 16 ) (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国务院部门、单位和各地方所属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不含内设机构)正职领导,以及上述事业单位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9. 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 ( 财资 [2016]4 ) (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激励对象为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一)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做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二)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三)通过省、部级及以上人才计划引进的重要技术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企业不得面向全体员工实施股权或者分红激励。企业监事、独立董事不得参与企业股权或者分红激励。)       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80 号)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转增股本和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和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       11.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的通知 (渝府办发[2015]147号)(推动产学研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的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获得的收益,可提取不低于50%的收益比例,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和团队。)       12. 《重庆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 2012 年修订)》(渝财教〔 2012 264 号) (财政性科学技术项目人力资源费补偿:建立财政性科学技术项目人力资源费补偿机制,人力资源费按照不超过该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总经费扣除设施设备费后的30%核定,其中决策咨询与管理创新研究项目和软件开发项目最高不超过60%。)       13.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的通知 ( 渝府办发〔 2015 147 ) (产学研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将横向课题、专利创造、标准制定及成果转化纳入岗位考核、评奖、晋升职称的参考依据,在评定工程类副高级以上职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在企业工作1年以上或进行过产学研项目合作开发的人员。)       14.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发展的通知》(渝府办发 [2015]147 号) (科研人员离岗创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带项目、成果离岗创办企业的,3年内保留原人事关系和岗位等级。)       15. 重庆市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 2015—2020 年)(渝委发 [2015]13 号) (职称向科技创新人才倾斜:对获得国家、省部(市)级科学技术奖励的,在本专业领域取得授权专利、研发出新产品和新工艺等创新成果并实现产业化的,主导国内外技术标准制定或修订的,在本专业领域取得重大创新,以及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创新人才,不受学历、资历、论文、外语、岗位等条件限制,按照各专业破格申报条件,优先评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16. 重庆市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 2015—2020 年)(渝委发 [2015]13 号) (职称政策向企业人才倾斜:企业人才申报评定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不受单位所有制、岗位和评审通过率限制。研究制定职业学校教师和企业优秀人才“双师”职称评聘办法。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和全国职业技能大赛获奖者及指导教师可破格申报评定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市场业绩突出的企业经营管理领域的特殊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定高级经济师资格。)       17. 重庆市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 2015—2020 年)(渝委发 [2015]13 号) (探索评聘分离改革:在坚持学术技术水平和从业资格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在应用型科研院所探索职称评定与职务聘任相分离试点,探索建立个人自主申报、岗位评聘分离、政府指导监督的新机制,吸引优秀人才,鼓励人才流动,充分激发人才创新的积极性。)       18. 重庆市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 2015—2020 年)(渝委发 [2015]13 号) (创新型领军人才机制:支持骨干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联合培养“双师”人才,建立以企业为核心集聚创新型领军人才的机制。)       19. 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 [2015]20 号)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科技人员创新创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评聘职称时,优先考虑有创新创业成效的科技人员;对创新创业成绩突出的,可破格评定相应职称;科技人员承担非财政资金支持的横向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创办科技型企业所缴纳的税收,以及转化科技成果所得捐赠给原单位的资金,在职称评聘时视同承担财政资金支持的纵向科研项目的经费对待。)       20. 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 [2015]20 号) (大学生创业奖励:落实大学生创业培训财政补贴相关政策,鼓励高等院校设立创新创业奖学金,并在现有相关评优评先项目中拿出一定比例用于表彰优秀创新创业学生。)       21.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通知》(渝府办发〔 2015 136 号) (大学生创新创业资金支持:高校必须把众创空间的建设发展过程与学生进行创新创业学习训练过程融为一体,学生在众创空间内孵化项目,应当有专门机构、项目引导团队、资金为其服务,房租等费用实行减免、补贴或缓交;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减免,经营性收费依法实行减免或缓交。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进一步扩大补贴范围。留学回国高校毕业生创业且符合条件的,纳入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政策享受范围。)       22. 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渝委办发 [2015]20 号) (鼓励大学生创新创业: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和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建立健全创业教育基金、创业资助和创业导师体系,推动高等院校开设创新创业学院和相关教育课程,普及创新创业教育,落实大学生创业培训财政补贴相关政策,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培训。鼓励区县、高等院校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建设大学科技园、大学生创业园等创新创业基地,建设实践教育基地、科技创业实习基地等创新创业实训基地。建立高等院校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探索将学生开展创新实验、发表论文、获得专利和自主创业等情况折算为学分,将学生参与课题研究、项目实验等活动认定为课堂学习。经高等院校同意,学生休学创业,3 年内保留学籍。鼓励高等院校设立创新创业奖学金,并在现有相关评优评先项目中拿出一定比例用于表彰优秀创新创业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创新创业,比照高等院校学生享受学分转换与学籍保留的相关政策。)       23.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渝府发〔 2009 58 号) (引进高层次人才项目扶持:引进人才承担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的,由用人单位视其情况给予一定的科研启动经费;对第八条第一、二类人才,用人单位每年资助资料等经费6万元;尊重本人意愿,配备工作助手;配备国产轿车一辆;提供应邀参加国际学术技术交流与合作的差旅费;对第八条第三类人才,用人单位每年资助资料等经费4万元;保证其工作和生活用车;每年提供应邀参加2次以内的国际学术技术交流与合作的差旅费;进人才申请软件研发项目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支持。对享受国家软件研发资助的,市财政按国家资助的经费视情况按一定比例配套补助。)       24.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引进高层次人才若干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渝府发〔 2009 58 号) (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培养使用:引进人才进入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编制上予以特殊保障,在职位上可设置特殊岗位;需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受岗位数额限制;有突出贡献的,可破格提拔或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引进人才在市外取得专业技术职务的,凡符合国家规定的评审条件和程序,均予以承认,享受本市同类人员相同待遇;引进人才在国(境)外取得执业资格或参加培训获得从业资格的,与本市同类人才同等对待,允许在渝依法执业或从业;对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尊重本人意愿,可聘为重庆市人民政府科技咨询顾问。)      25.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 2006 149 号)、《关于调整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 2006 112 号)、《重庆市博士后研究人员资助经费管理和使用办法(试行)》(渝人社发〔 2010 270 号) (重庆市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资助政策、重庆市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项目特别资助政策: 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经费资助标准为每人16万元/两年,70%可用于生活补贴,30%可用于工作经费。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项目特别资助分为一等资助20万元/次,二等资助10万元/次,三等资助5万元/次,主要用于博士后的科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