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今年预计新增减税70多亿已减16亿

30.08.2018  12:41
      今年继续实施积极财政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宏观调控取向。重庆坚决贯彻国家促进实体经济、支持“双创”、保障和改善民生等系列减税新政,大力支持中小企业、促进创业创新、稳定就业。根据已出台的减税政策,今年全市预计新增减税70多亿元,目前已减16亿元。
      一、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优惠政策延续并完善
      3月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 号)规定,今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企业整体改制、事业单位改制、公司合并、公司分立、企业破产、资产划转、债权转股权等多种形式的改制重组给予减免征收契税优惠,并适当扩大资产划转契税政策优惠范围,明确将母公司以房地产向其全资子公司增资视同资产划转,免征契税。政策基本覆盖了企事业单位主要改制重组形式,能够有效降低改制重组成本。
      二、保险保障基金税收优惠政策延至2020年底
      4月2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保障基金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41号)规定,将2017年底到期的保险保障基金税收优惠延至2020年12月31日,并规定,今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依法取得的保险公司缴纳的基金、从依法进行清算的保险公司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接受捐赠等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同时对其符合条件的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政策利于加快基金规模积累,化解保险市场风险,强化行业经营风险防范能力,支持保险市场稳健发展、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
      三、企业新购进设备器具一次性税前扣除上限提至500万元
      5月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今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四、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政策扩至所有企业
      5月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规定,今年1月1日起,将一般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与高新技术企业限额统一,从2.5%提至8%;对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政策利于企业加大职工教育培训投入,加快培养“工匠”和创新人才。
      五、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推至全国
      5月1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明确,将目前在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试点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自今年7月1日起执行,其他各项政策自今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日期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在执行日期后投资满2年且符合条件的,可以适用上述税收政策。
      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延至 2020 年底
      6月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8〔53〕号)规定,今年1月1日至 2020年12月31日,对党报党刊、中小学课本、少数民族文字出版物、盲文图书期刊等出版物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其他各类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以及综合类或行业专业类报纸在出版环节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50%;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科普单位、科普活动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七、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
      6月2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明确,今年1月1日起,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
      八、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进一步扩大
      7月1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规定,今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至100万元,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企,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税率纳税。
      九、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延至10 年
      7月1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 号)规定,今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 5 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至10年,以更好地解决研发支出与效益收入的时间错位问题。
      十、页岩气资源税减征30%
      3月2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页岩气减征资源税的通知》(财税 2018〔26〕号)规定,今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页岩气实施资源税(按6%的规定税率)减征30%的优惠政策,今后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及时作出调整。
      十一、完善增值税制度,调整增值税税率
      今年5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税率从17%降至16%,将交通运输、建筑、基础电信服务等行业及农产品等货物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现行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6%、10%、6%三档。同时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将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年销售额标准由50万元和80万元上调至 500万元,今年12月31日之前允许己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更多企业享受按较低征收率计税优惠。
      退还部分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对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
      十二、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4月2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等部门《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明确,今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对试点地区的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一定限额内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不超过个人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或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6%的比例,同时不高于月1000元(年12000元)的标准;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达到规定条件时领取的商业养老金,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三、大幅降低抗癌等药品税收负担
      4月27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管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明确,今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进口抗癌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十四、减免营业账簿印花税
      5月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明确,今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十五、科技人员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优惠
      5月29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今年7月1日起,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校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十六、降低部分日用消费品进口关税
      5月31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降低日用消费品进口关税的公告》明确,今年 7 月1日起,降低部分进口日用消费品的最惠国税率。对服装鞋帽、厨房用品、体育健身用品、家用电器、养殖和捕捞类水产品、加工食品、洗涤用品、化妆品和部分医药健康类产品等1449个税目的日用消费品下调进口关税,平均税率由15.7%降为6.9%,平均降幅55.9%。
      十七、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6月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8〔6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信部《关于对挂车减征车辆购置税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69号)规定,今年5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减半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今年7月1日至2021年6 月30日,对载运货物的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十八、节能及新能源车船的车船税优惠政策进一步完善
      7月1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明确,继续对节能、新能源车船实施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同时调整完善对节能、新能源汽车认定标准,并制定新能源船舶认定标准,将节能轻型商用车、使用纯燃气动力的新能源船舶纳入优惠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