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提交虚假证据 武隆法院开出首张罚单
19.04.2016 12:23
本文来源: 法院
2015年2月25日,原告夏某搭乘他人的摩托车,在丰都县境内与被告朱某驾驶的小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夏某受伤。事后经协商未果,原告夏某于今年1月向武隆法院提起诉讼,将被告朱某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的代理人、其亲属胡某向法院提交了夏某的户口簿,被告保险公司对该份证据提出异议,申请法院对其户口簿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鉴于该份证据的重要性,承办法官向公安机关进行了调查核实,发现夏某由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真实时间为2015年12月11日,但胡某提交的户口簿所标注的时间却是2013年12月11日,时间整整相差两年。
在事实面前,胡某不得不承认了其伪造并提交虚假户口簿的违法行为。法庭对胡某依法予以训诫,责令其作出深刻书面检讨。胡某对其行为表示认错悔过,恳求法庭酌情从轻处罚。
近日,武隆法院作出决定,因胡某伪造、提供虚假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胡某处以罚款1000元。胡某表示服从决定,并主动缴纳了罚款。
承办法官表示,在交通事故案件中,相关费用的赔偿标准以受害人的户口性质作为计算依据。因城乡标准存在较大差距,胡某与相关人员恶意串通、伪造户口簿上“农转非”的时间,以达到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获得相关赔偿的非法目的。
近年来,武隆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在诉讼过程中,部分当事人、代理人虚构事实、虚构法律关系、提供虚假证据甚至提起虚假诉讼,以期获得非法利益。法官提醒,这些行为既违背了诉讼诚信原则、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妨碍了司法秩序、破坏法律尊严,对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危害极大,一旦查实,不但违法证据不被采信,还将根据情节轻重受到惩处。
【法律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武隆县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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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4.2016 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