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实施暂行细则》解读

19.03.2015  12:07

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于2014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更好地贯彻《暂行办法》,进一步做好我市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2月6日正式制订下发了《重庆市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实施暂行细则》,规范工商部门将企业列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行政行为,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工商部门发现企业存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形的途径

工商部门将通过随机抽查、投诉举报、案件办理等方式,发现企业是否存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形。需要注意两点:

(一)企业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的,由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自动移转至经营异常名录中。

(二)工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在核查后会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其中,“依法履职”除了随机抽查、案件办理、投诉举报等方式外,还可通过邮寄专用信函的方式与企业联系。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两次邮寄专用信函无人签收的,视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两次邮寄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5日,不得超过30日。

二、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程序和时限

当工商部门发现企业存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由后,将由登记机关按照初审、审核、列入的程序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其中:

(一)未按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工商部门将在当年年度报告公示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列出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企业名单,完成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审批流程,作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予以公示;

(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企业即时信息的,工商部门将在责令期限届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审批流程,作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予以公示;

(三)公示年度报告信息、企业即时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以及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工商部门将在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审批流程,作出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予以公示。

三、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程序

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由自列入之日起3年内消失的,可以向其登记的工商部门提交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书面申请,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部门收到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后,按照核查、初审、审核、移出的程序将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其中:

(一)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企业,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是企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前提。

(二)未按规定履行即时信息公示义务的企业,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应当先履行其信息公示的义务,工商部门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先行公示未公示的即时信息,是企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前提。

(三)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可以向工商部门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工商部门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更正公示的信息,是企业申请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前提,工商部门还将对企业更正后的信息进行核查。

(四)企业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如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需要符合两种情形之一:第一,依法办理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有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第二,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并经过工商部门核实。工商部门自核实之日起5日内作出移出决定,恢复正常记载状态。

需要特别予以注意的是:一是对因未按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因未在工商部门责令的期限内公示企业即时信息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工商部门将在收到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时,当场予以核查;二是对因公示年度报告信息、企业即时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工商部门将在收到企业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

四、企业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提出异议的程序

为保障企业的合法权利,企业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工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工商部门通过核实发现将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修改。

同时,将企业列入或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工商部门都会作出相应的文书,企业也可依法对被列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