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会车让行发生口角 男子持菜刀砍伤他人

13.08.2018  00:14

重庆法院网消息,会车让行与人发生口角,“90后”男子一怒之下手持菜刀砍伤数人。近日,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

王某是忠县乌杨镇人。今年2月13日,王某驾驶一辆面包车准备回家,当车到达乌杨镇怡然路时,被一辆停靠在公路上的小车挡住去路,王某下车要求小车驾驶员挪车过程中,与小车驾驶员李某发生口角,进而互相殴打。期间,王某被身份不明人员殴打,后被人劝开。王某气不过,遂离开现场找到一家五金店购买1把菜刀,并将菜刀藏于裤腰处返回现场。王某刚回到现场,即被前来帮忙的秦某一拳打在脸上,再被秦某用手臂勒住脖子打倒在地。李某、秦某等人进而踢打王某。李某等人停止踢打后,王某拿出随身藏匿的菜刀,向周围群众中其认为殴打他的人砍去,导致看热闹的被害人朱某、杜某、聂某受伤。之后,王某又持刀追砍李某。秦某见状,遂用一把木凳击打王某,王某转身与秦某殴打过程中将秦某颈部砍伤。经鉴定,被害人朱某、聂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杜某、秦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告人王某的损失程度为轻微伤。

案件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杜某、朱某、秦某、聂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其自愿赔偿被害人杜某、朱某、秦某相关损失,被害人聂某自愿放弃赔偿。同时,被告人王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其所在村委证实王某平时表现较好。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从轻处罚。其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应当从宽处罚。被害人秦某、证人李某对于本案的发生存在一定责任,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综合上述量刑情节,并结合其所在村委意见,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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