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雇员与人抓扯致十级伤残 和对方和解后他还能向公司索赔吗?

14.01.2019  19:57

任某系某公路开发公司临时雇请的安全员,负责交通管制工作。在工作过程中,任某与第三人陈某发生撕扯受伤,致十级伤残。那么,他的受伤,该找肇事者索赔还是公司索赔?

随后,任某与侵权人(肇事者)达成和解,进行赔偿,这是否会影响到他向公司索赔?

案情回放:

与肇事者和解后,临时工起诉雇佣单位

2017年7月,陈某欲闯杆通过正在铺设沥青的路段时被任某拦住,两人发生口角,进而引起抓扯,造成任某受伤住院。

某公路开发公司承担了任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生活费、误工费等费用合计10000余元,任某未按规定期限申请工伤认定。

同年11月,任某被司法鉴定机构评定为十级伤残。2018年7月,任某与陈某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由陈某一次性赔偿任某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合计7000元,任某不再追究陈某的一切法律责任,事后,陈某亦向任某支付了赔偿款7000元。

次月,任某向武隆法院起诉,要求某公路开发公司赔偿其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合计67000余元。

法院判决:

与肇事者和解,雇佣单位不必继续垫付医药费

武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任某已与陈某达成了和解协议,由陈某一次性赔偿7000元,任某不再因此事追究对方的一切法律责任。

该和解协议达成时,任某已知晓其被评定为十级伤残的情形,也对某公路开发公司已支付费用有一定的判断,任某仍自愿与陈某达成该和解协议,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应当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

陈某已支付任某赔偿款7000元,任某不应再追究陈某的一切法律责任,故某公路开发公司不再为陈某承担垫付责任,武隆法院遂判决驳回任某的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与肇事者的和解,雇佣单位是否应赔偿?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公路开发公司是否应当支付任某人身损害赔偿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由此可见,在第三人侵权的雇佣关系纠纷案件中,雇主承担的是替代赔偿责任。本案中,任某在雇佣活动中遭受陈某侵权并造成其人身损害,任某可以请求某公路开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任某已与陈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

如在此情形下仍由依法应承担替代赔偿责任的雇主承担民事责任,将导致其追偿权因和解协议的有效,而成为阻却某公路开发公司向陈某行使追偿权的事由,故任某的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法官提示:

明确情况再和解

雇员在雇佣活动中遭受第三人侵权时,被侵权人与侵权人达成和解协议时应当慎重,在明确自身损害程度的前提下更应当充分考虑因受伤可能获得的赔偿数额,并考虑是否可以获得双重赔偿,再决定是否和解,否则处理不当极易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征集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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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游新闻记者张旭 通讯员 刘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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