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低保新政5大变化解读:交重金送孩子读民办学校也不能办

30.03.2017  18:37

3月29日,重庆晨报头版头条刊登了《手机费水电气费超标 都不能吃低保》一文,对重庆市最新出台的《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进行了独家发布。

新的认定办法,有些什么变化?又会给城乡困难群众带来什么影响? 3月30日,重庆市民政局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这一低保新政策,进行了详细解读。

据市民政局估算,办法修订实施后,全市将新增低保对象3.2万人左右,减少4000人左右,实际增加2.8万人左右,每年将增加支出1亿元左右。“制定这个办法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更大程度地实现应保尽保。”

变化1

关键词:家庭成员

低保的认定,通常是以家庭为单位的。按照修订办法,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员应当是具有本市居民户口且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变化:本次修订,将“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未婚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未婚子女和因病因残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未婚子女。”修改为“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同时,将“复员退役军人、刑满释放和解教人员回到家庭居住生活的,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修改为“复员退役军人、刑满释放、监外执行、保外就医人员回到家庭居住生活的,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市民政局:是不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和结婚与否关系不大;3年多前劳教正式废止了,也就不存在“解教人员”一说,故取消。

变化2

关键词:家庭收入

能否吃低保,家庭收入是一项硬指标。修订办法对家庭收入的定义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后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变化:明确应扣除项目新增“必要的就业成本”。办法规定:工资性收入可适当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具体比例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明确核算基数。根据统计口径变化,种植、养殖、采集及加工等农林牧渔业(规模化种植、养殖除外)收入,可以按照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农村常住居民经营净收入中的第一产业指标为核算基数,根据家庭成员劳动力系数指标折算核定。

新增不计算收入的情形。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下列情形的,视为暂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不计算赡养、抚养、扶养费:1、属特困供养人员;2、家庭中有重特大疾病患者、重度残疾人,造成家庭支出过大,实际生活困难的。

新增不计算家庭收入的项目。精简退职职工定期定量救济金,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各种教育救助金、住房救助金、就业救助金、救灾救助金、医疗救助资金,政府和社会组织给予的临时性救助款物,节日慰问款物,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因重大疾病、重大灾害出卖唯一住房的销售款。

市民政局:为何会新增“必要的就业成本”?这是考虑到低保申请家庭的具体实际情况而定的,因为就业还存在着成本问题,比如说坐车、坐船、打电话、求职、购买衣服等和工作有关的。当然,因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地域差异,每个区县的必要的就业成本,是不一样的。

变化3:

关键词:家庭财产

修订办法,对家庭财产也有一些具体要求,包括拥有机动车辆(享受燃油补贴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普通两轮摩托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不能吃低保等规定。

变化:明确储蓄性保险超过低保标准12倍、拥有出租或自营的商业门面、店铺不能获得低保。普通两轮摩托车不纳入机动车辆范围。取消了“拥有注册的企业、公司”。

市民政局:普通的两轮摩托车,主要是指一些代步的价格比较便宜的两轮摩托车,不包括赛车、跑车等豪华两轮摩托。

变化4:

消费支出

和家庭财产一样,家庭消费支出,同样也设置了一些“负面清单”。

变化:明确义务教育阶段缴纳低保标准12倍(含)以上学费(每人每年)在民办学校读书的,购买商业保险、每人每年缴纳保险费用在低保标准12倍以上(含)的,不能获得低保。

市民政局:义务教育阶段,指的是小学1年级到初中3年级。按照现行低保标准,城市家庭的孩子每年每人花费5520元或更多学费,农村家庭的孩子每年每人花费3600元或更高学费,在民办学校读书的,不能获得低保。

另外,还取消了实际操作中不好判定的情形,如雇用他人从事经营活动、半年内购买非基本生活必需品、非受雇佣经常使用机动车辆等。

变化5:

支出型贫困

市民政局:本次修订办法,明确了支出型贫困。申请低保的家庭,其贫困状况以家庭收入、财产作为主要指标,并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重度残疾、患重大疾病等增加的长期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

支出型贫困主要是指由于家庭成员出现重大疾病(因病、因残)、子女就学、突发事件等原因,导致家庭财力支出远远超出承受能力而造成的生活贫困。

哪些才算支出型贫困家庭?哪些家庭或将被纳入救助范围?接下来将研究制定专门针对救助支出型贫困家庭的实施细则,出台具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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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设立区县扶贫济困医疗基金 9类人群可申请救助

为缓解困难群众看病难问题,数月前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扶贫办下发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区县扶贫济困医疗基金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设立区县扶贫济困医疗基金。

政策对象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不含纳入民政救助系统的因病致贫扶贫对象)。2015年以来脱贫人口在脱贫攻坚期内,继续享受政策;纳入民政救助系统的低保、三无、五保、孤儿、在乡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民政部门建档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大学生、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9类城乡困难群众。

上述政策对象中,发生医保目录外的医疗费用(以下简称“自负费用”)占总费用不超过30%,对其医疗目录外自负费用予以救助(超过30%的,对自负费用30%以内的费用予以救助)。

原则上符合条件的单次自负费用超过3000元以上的,可享受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额度不超过5万元。

基金实行分段按比例救助:3000—10000元的,重点救助对象25%,其它救助对象20%;10000-30000元的,重点救助对象30%,其它救助对象25%;30000-50000元的,重点救助对象35%,其它救助对象30%;50000及以上的,重点救助对象40%,其它救助对象35%。
上述救助政策,若遇重、特大疾病,目录外自负费用超过总费用30%的患者,可经区县(自治县)相关部门审核认定后,结合实际情况作出适当调整。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任明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