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新城乡低保条例五月起施行 农村低保将按月发放

05.04.2016  10:08

  低保是保障低收入群众基本生产生活的重要保障制度,因此,规范城乡低保管理,确保救助资金用在“刀刃上”尤为重要。近日,《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在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修订通过。修订后的条例进一步淡化了城市和农村低保的区别,规范了低保的申请和审批程序,完善了低保对象的认定,并对低保发放方式做出调整。修订后的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修订条例完善重庆低保工作 坚持四项原则

  据了解,此次修订前,《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自2008年10月1日施行,在保障居民基本生活,规范全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对于此次条例修订,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张山表示,国务院出台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调整和细化了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审批、调查核实、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内容,市政府、市民政局根据国家规定,也结合重庆实际出台了相应的配套文件。

  “因此对《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进行修订很有必要,不仅是为了与上位法和国家规定保持一致,同时也是将实践中一些好的经验做法以立法形式固定下来,进一步推进和完善重庆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张山说。

  张山称,立法的目的是为了体现改革发展成果共享,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因此,低保工作将坚持仅限于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国家保障与劳动自救相结合、坚持应保尽保与引导就业相结合四项原则。

   低保对象认定条件更细化 将结合家庭消费支出状况

  新条例和修订前相比,在哪些地方有调整?张山介绍,新《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作了较大修改,主要体现在低保对象的认定、低保的申请和审批程序、低保金的发放方式、低保对象的权利义务、低保对象的动态管理和定期核查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

  “对于低保对象的认定条件,新条例从身份认定和财产认定两个方面作了细化。”张山称,在身份认证方面,条例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了界定,规定保障对象必须是本市户籍居民,明确了家庭成员的范围。

  同时,为了照顾特殊困难群体,新条例还将已成年且长期卧床不起的重病人员纳入可分户计算的范围。

  在财产认定方面,新条例明确了家庭财产的内容,增加了结合消费支出状况综合认定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规定。

  据了解,新条例重新确定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将调查核实、组织群众评议、公示、定期核查等工作的主体调整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只起协助作用,同时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受理低保申请。

  在低保申请和审批的问题上,新条例规定,申请人或代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齐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代理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在低保金发放方面,新条例将农村低保由原来的按季度发放改为与城市一样的按月发放,取消了乡镇街道组织发放的方式,统一为金融机构代发。

   低保对象不得拒绝介绍工作 将接受定期核查

  针对社会上反映强烈的一些低保对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公益性劳动、多次无正当理由拒绝工作、不配合核查工作等问题,修订后的条例也针对性地作了调整,细化了低保对象的权利义务。

  按照规定,低保对象要进行失业登记、参加培训、不得拒绝介绍工作、从事农业劳动等,并特别提出,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消费状况发生变化时,有义务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张山介绍,在对低保对象动态管理和定期核查制度的完善上,新条例将低保对象分为三种不同情形,分别规定了核查周期,并规定建立信息核对平台。同时,要求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根据核查情况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

  此外,针对违规享受低保等情况,新条例也完善了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规定享受低保期间,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消费支出状况发生变化,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而不告知,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应当为申请人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出具证明而不出具证明的,也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首席记者 徐焱 实习生 陈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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