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立法促进家庭教育 类似立法在国内尚属首次

31.03.2016  23:50

      本报讯 家庭教育将有法可依。3月30日,《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草案)》提请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据了解,在国内家庭教育立法尚无先例可循,类似立法尚属首次。
      不做好家庭教育有可能违法
      今年全国两会期间,知名中小学教育专家、北京四中校长刘长铭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称,再好的名校都比不上家长的教育。
      每当家长将孩子送到学校,都会习惯性地对老师说一句:“我把孩子交给你了。”对此,参与了此次立法的市妇联家庭儿童工作部部长李艺认为,这样的说法看似是托付,实际是不少家长忽略了家庭教育的重要性。
      “我们认为,当前我市一些家庭对孩子教育的忽视,已经不能用道德、政策来解决,只能通过立法来规范。”李艺说。
      因此,在起草《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时,市妇联曾做了一次抽样调查。
      调查反映,对于家庭教育,有的家庭不重视,有的重视过度。反映在家长要么对孩子不管不问,要么对孩子期望过高……
      在问卷调查中,不少父母在“陪孩子时自己做什么”这一选项中,大多选择了看电视、玩电脑、玩手机,甚至还有打牌、睡觉。
      在问卷中,“你有心事向谁说”这一问题,过半受调查的孩子回答找朋友说,还有3成多表示谁也不说。
      孩子们在调查中表示,最不喜欢的家庭教育方式是:唠叨、打骂、期望过高。
      此外,市妇联在对我市一些留守儿童的调查中,49%的孩子表示父母离家一年以上。因此,李艺说,我市对家庭教育进行立法正当其时,刻不容缓。
      一年至少与未成年子女团聚一次
      针对当前我市家庭教育存在的问题,《条例草案》首先对家庭教育进行了定义:家庭教育主要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子女或者被监护人的教育和影响。
      《条例草案》还明确了政府职能,规定市和区县两级政府的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督促职能,并明确家庭教育由妇联、教育部门主抓,民政、卫生和计生、公安、关工委等相关部门、单位提供支持。
      对家庭教育服务,鉴于该市场尚处于起步发展阶段,《条例草案》对该类机构的登记途径作了原则性规定。
      《条例草案》对家长在家庭教育中的主体责任予以强调,明确家庭教育中父母应对孩子进行如下教育:理想信念、爱国爱民、社会公德、社会责任;科学文化、纪律法制、道德伦理、诚实守信;行为习惯、人格修养、生活能力、劳动技能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内容。
      对外出务工人员,《条例草案》规定应当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如果没有条件的,要履行这些义务: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或机构教育子女;每周至少通过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与子女交流、沟通一次;每月至少与学校和其他监护人交流一次,了解子女情况;每年至少与未成年子女团聚一次;法律规定的其他教育子女的职责。
      对离异人士的未成年子女,《条例草案》规定,离异双方应继续共同履行对子女的教育义务,继父母、养父母也应当履行对未成年继子女、养子女的家庭教育义务。
      规定每年5月15日为家庭教育日
      立法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家庭教育,《条例草案》进行了多处创新,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推动家庭教育的发展。
      例如,《条例草案》规定每年5月15日世界家庭日,为本市的家庭教育日。
      《条例草案》规定中小学每学期应当开展两次以上家庭教育活动,幼儿园开展3次以上。鼓励设立家庭教育基金,支持家庭教育发展。
      《条例草案》规定市、区县政府应当依托公共服务机构和组织,优先对孤残、流动、遗弃等儿童,提供家庭教育救助和服务指导。
      根据《条例草案》规定,如果未成年人认为父母或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有损自己身心健康的,或家长采用暴力、侮辱等手段实施家庭教育的,未成年人可以报警,或向相关单位求助。
      《条例草案》还在审议中。
      专家观点
      市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彭军:家庭教育立法有助传承文明家风
      本报讯 3月30日,市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彭军在解读《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草案)》时表示,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家庭教育三位一体,共同构成完整的现代教育体系。家庭教育最主要是培养孩子的习惯、道德、品性和兴趣,也包括情感态度、价值观。所以,家庭教育对于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传承文明家风、构建和谐家庭具有重要意义。
      彭军介绍,铜梁区是全国首批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试点单位,通过调研发现,我市家庭教育主要存在的问题是,父母主体责任缺位,父母家庭教育意识和履职能力不强,家庭教育机制不完善,保障措施乏力等。这次立法重点围绕上述问题设置条款,力争做到有效、管用。
      彭军表示,此次立法的预期效果是,完善教育类法律法规,提升家庭教育的法律地位,建立家庭教育工作体制机制,强化父母的主体责任,保障学校的家庭教育工作有章可循,并规范家庭教育的社会服务。此外,保障留守儿童、困境儿童享受家庭教育权力,为未成年人遭受不当家庭教育行为提供法定求助权利等。同时,从法律责任上,依法惩处父母、监护人、市场主体、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的违法行为。
      市妇联家庭儿童工作部部长李艺:家庭教育不仅是自家私事
      本报讯 “清官难断家务事”自古以来就为国人熟知,那么为什么要立法规范家庭教育这一“家事”呢?3月30日,市妇联家庭儿童工作部部长李艺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家庭教育虽是私事,也应被国家监管。
      李艺介绍,我国作为联合国成员,应遵循其儿童公约,根据该公约,国家是未成年人的最后监护人。也就是说,教育孩子不仅是家事,国家也有干预之责。
      “《刮痧》这部电影曾影响很多人。”李艺说,这部电影讲述的故事,反映了国家对孩子的教育有监护之责。
      李艺说,我国历史上,家庭曾发挥了很大作用,例如一些家庭的家风、家规、家教在孩子教育中起很大作用。当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一人之家,两人之家非常常见,家庭教育功能逐渐弱化。在农村,家长疏于对留守儿童教育是一个严重问题;在城市,由于年轻人忙于工作,孩子的隔代抚养情况也很普遍。
      “家庭教育虽是私事,但是亟待立法。”李艺说,考虑到家庭教育的特殊性,《重庆市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草案)》对家庭教育以促进、推动为主,重在倡导社会引起重视,推动家庭教育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