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倒卖客户信息给对手公司 当了被告还得赔钱

09.12.2020  15:05

工作期间,他利用职务的便利,竟与其他公司通谋,里应外合,倒卖公司客户信息,侵害公司商业秘密。结果,他和通谋公司双双“”了官司,被判惩罚性赔偿7万余元。今(9)日,市五中法院发布了八个司法保护民营经济典型案例。

员工倒卖客户信息给对手

据法院审理查明, 重庆某工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商咨询公司”)聘用了谭某,从事商务顾问工作。

在谭某工作了一段时间后,工商咨询公司发现,谭某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将其掌握的公司已采取保密措施的客户名单及服务需求等信息,披露给重庆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理咨询公司”)。

管理咨询公司利用获得的客户名单及需求信息,通过降低报价、伪装原告公司员工、电话拉客等方式,提供代办工商营业执照等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事后,管理咨询公司将收取费用的一定比例支付给谭某作为报酬。

公司告上法庭索赔损失

经工商咨询公司核算,通过上述侵权行为造成其经济损失共计2万多元。事后,工商咨询公司将谭某和管理咨询公司一起告上了法院。

法庭上,原告认为,谭某在职期间违反保密义务的约定,接受管理咨询公司的贿赂,擅自将其掌握的原告的客户名单等商业秘密信息披露给被告管理咨询公司使用,在违约的同时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管理咨询公司采用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原告具有商业价值的客户名单等信息进行不正当竞争,致使原告部分客户流失,客观上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两名被告理应赔偿原告。

两被告被判赔偿7万余元

审理了该案的市五中法院认为,本案所涉客户信息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商业秘密,谭某和管理咨询公司共同实施了披露、获取、使用原告公司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案被告谭某、被告管理咨询公司买卖原告商业秘密,通过非法交易从中牟利,共同实施侵犯原告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观恶意明显,应适用惩罚性赔偿标准,确定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4130元。对于原告请求为制止侵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公证费、交通运输费等,酌情确定4500元由二被告连带赔偿。

上游新闻·重庆晨报记者 徐勤 市五中法院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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