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上女方是债权人 钱还给了男方 打官司才知他们离婚了……

23.03.2017  12:15

前不久,张某来到荣昌区法院,向办案法官提出撤诉申请,在此前的两起案件中,他都没有胜诉。

原来,张某与贾先生系朋友关系,双方准备合伙做工程,由张某从贾先生处借31万元用于投资。2014年8月,张某收到了这31万元,这时贾先生提出钱是妻子拿出来的,要求把借条上出借人写成其妻刘女士的名字。张某想他们是两口子,就答应了。

后来双方合伙的工程没有做成,张某于2015年向贾先生归还了24万元,剩余7万元张某用自己所有的一辆轿车抵偿给了贾先生和另外两个案外人。但张某忘了提出将当初的借条收回。

2016年4月,刘女士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按照借条偿还31万元借款,庭审中张某才知到贾刘二人2006年已离婚。

经法院审理后,判决张某应当偿还刘女士31万元的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此案判决生效后,张某又将贾先生告上法庭,认为被告贾先生的行为已构成不当得利,应返还他先前付给贾先生的钱款。

被告贾先生并不认可张某的说法,认为张某还给他的钱是他之前借给张某的,与他的前妻没有关系。贾先生在庭审中举示了与原告张某有资金往来的证据,分别是2014年分三次向原告张某银行账户转账25万元。经过调解,原告张某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书。

律师说法

多拿的钱构成不当得利才能返还

重庆晚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徐兴权律师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根据该法条的规定,构成不当得利的要件有四个方面,即一方受有利益、致他人受损害、得利无合法根据、得利和受损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该案的关键点在于得利有无合法根据。

徐兴权律师称,被告贾先生向原告张某通过银行转账25万元,说明原被告之间存在金钱往来,因此原告想以此证实被告贾先生获得的利益无合法根据的证据并不充分,同时仅凭原告陈述将借条的名字错写成被告贾先生前妻的说法也无证据证实,因此要定性被告贾先生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也是十分困难的。

提高法律意识 防范借贷风险

徐兴权律师称,法院受理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由于民间借贷手续简单,内容不规范,约定不明确,成为引发纠纷的多发和高发领域。 一是民间借贷纠纷双方的当事人大部分相互认识、甚至是亲朋好友,也有部分借款之前不认识,而是通过中间人介绍认识,出借人有出于帮助的心理也有出于牟利的心理。

二是借款形式简单,一般只有一张借条,只有借款人和借款金额,除借条外,出借人很少能举出其它诸如付款、汇款等相应的证据,借条成为孤证。

三是借款上的约定比较随意,只约定利息而没有约定利率或者有利息的约定没有还款期限、还款方式,很少有抵押、担保。

四是借条上的借款人姓名有时候并非借款人身份证上面的真实姓名,也没有留借款人的身份证号码,导致很难锁定真实的借款人,一旦借款人在借款后或偿还部分借款后就下落不明或者无偿还能力,债权人的利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

徐兴权律师提醒,对民间借贷纠纷要提高法律意识,防范借贷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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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新闻-重庆晚报 唐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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