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不按约赡养 老母打官司收回赠房

19.07.2015  11:56
【摘要】 赠与子女房产时,老人与儿女们约定了赡养义务,还白纸黑字的签了协议。近日,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撤销郭梅与刘强、刘芳于去年7月签订的“赡养协议”和“房屋赠与合同”。

  商报记者 徐勤 通讯员 刘义

  重庆商报讯 赠与子女房产时,老人与儿女们约定了赡养义务,还白纸黑字的签了协议。让老人伤心的是,儿子获赠房产没半年,她们就矛盾不断,还被迫收拾衣物离开儿子家。事后,老人打起官司,要求收回当初赠送的房产。昨日,记者从审理该案的綦江法院获悉,老人赢得了这场官司,法院撤销当初她与子女们签订的房产赠与合同和赡养协议。

   老人与儿女签协议赠房

  年近八旬的郭梅老家在綦江,生养了四个子女(一子三女)。去年7月,在老伴去世后,郭梅与儿女们商量好,她将在儿子刘强和女儿刘芳家轮流生活,直到终老。双方还达成了赡养和房屋赠与协议,并在协议上签字捺印。

  根据双方协议约定,刘强赡养老人九个月后,刘芳赡养老人三个月,两家一直循还赡养。同时,双方还约定了医疗费、安葬费等事宜。双方还约定,郭梅将其所有的三套房,一套赠送给女儿刘芳,两套赠送给儿子刘强。房屋赠与两人后,郭梅有权在赠与房屋内终身居住,否则有权收回赠与房屋。

   矛盾多老人搬离儿子家

  去年10月底,在儿子家生活的郭梅被查出患有乙肝、脑梗阻等疾病。渐渐地,她与儿子一家人在生活中矛盾逐渐增多。而且,刘强对当初的赡养协议也提出了意见,要求和刘芳轮流赡养母亲6个月。今年2月,由于矛盾加剧,伤心的郭梅收拾部分衣物离开了儿子家,到了女儿们和亲戚家生活。

   老人打官司要收回赠与

  儿子让老人很伤心,老人决定收回房屋,撤销与两名子女在去年7月签订的“赡养协议”和“房屋赠与合同”,今年3月,郭梅将刘强和刘芳告上綦江法院。

  “同意撤销‘赡养协议’,但不同意撤销‘房屋赠与合同’……”法庭上,刘强表示,当初自己是被逼着签的“赡养协议”。他认为,每年赡养母亲9个月不公平。同时,他还表示,自己并没有将母亲赶出家门。

   法院判决撤销房屋赠与

  法院审理后认为,郭梅与刘强、刘芳同时达成的赡养协议和房屋赠与合同,关联紧密,实为附义务的赠与合同。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同时,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本案中,受赠人刘强对赠与人郭梅未履行约定义务,而赠与人郭梅的经济状况因赠与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活,其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近日,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撤销郭梅与刘强、刘芳于去年7月签订的“赡养协议”和“房屋赠与合同”。

  (文中人物系化名)

  法官说法

  这些情况

  赠与人可依法撤销赠与

  据承办法官介绍,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依约履行义务。《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当出现法定情形或受赠人未履行义务时,赠与人可依法撤销赠与。《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另外,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