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转发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07.03.2017  23:35
 

            渝工商办发〔2017〕6号

各区县局、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

现将《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按照《指导意见》要求,自2017年3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涪陵、渝北、武隆三个区局开展的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工作结束,原《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的通知》(渝工商发〔2016〕25号)停止执行。

二、为指导各局准确理解掌握企业简易注销登记要求,市局制定了《重庆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规范》(见附件2),对企业适用简易注销的范围、程序及系统改造等有关业务流程作出了明确规定,请各局严格执行,规范登记。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统一适用新的《申请文书规范》(见附件3),申请文书由各局自行印制。

三、各局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衔接沟通,建立高效顺畅的信息互通机制,共同推进企业简易注销改革工作。加大对改革的宣传力度,及时解答和回应公众关心的问题,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引导工作。

四、各局要强化对登记窗口和基层工商所登记人员在改革政策、业务办理要求及办理流程等方面的培训,切实提高工作人员业务水平。要注意收集汇总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上报市局,便于市局了解改革动态,研究解决存在问题,推动改革顺利实施。

附件:1.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

          2.重庆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规范

          3.申请文书规范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2月16日

(信息公开形式:不公开)


附件1

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

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

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

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发〔2016〕30号),自2017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现就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实现市场主体退出便利化,提出如下意见:

一、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充分认识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重大意义

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在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举措。2014年3月1日以来,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通过改革,还权于市场、还权于市场主体,大幅度降低了企业设立门槛,极大地激发了市场活力和社会投资热情,市场主体数量快速增长。市场准入高效便捷的同时,退出渠道仍然不畅。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注销企业程序复杂、耗时较长,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机制效率。

2015年以来,一些地方开展了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让真正有退出需求、债务关系清晰的企业快捷便利退出市场,重新整合资源,享受到商事制度改革的红利。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有助于提升市场退出效率,提高社会资源利用效率;有助于降低市场主体退出成本,对于进一步提高政府效能,优化营商环境,持续激发市场活力,释放改革红利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要充分认识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重大意义,在坚持“便捷高效、公开透明、控制风险”的基本原则基础上,对未开业企业和无债权债务企业实行简易注销登记程序。要兼顾依法行政和改革创新,按照条件适当、程序简约的要求,创新登记方式,提高登记效率;公开办理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申请条件、登记程序、审查要求和审查期限,优化登记流程;强化企业的诚信义务和法律责任,加强社会监督,保障交易安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规范简易注销行为,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市场退出服务

(一)明确适用范围,尊重企业自主权。

贯彻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和简政放权改革要求,充分尊重企业自主权和自治权,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以下称未开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以下称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由其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企业清算组、企业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二)简化登记程序,提高登记效率。

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期为45日。登记机关应当同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推送至同级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还要推送至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简要陈述理由。公告期满后,企业方可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

简化企业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将全体投资人作出解散的决议(决定)、成立清算组、经其确认的清算报告等文书合并简化为全体投资人签署的包含全体投资人决定企业解散注销、组织并完成清算工作等内容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见附件)。企业在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只需要提交《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营业执照正、副本即可,不再提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企业登记申请文书规范和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015年版)已相应修订)。

登记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也可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企业进行检索检查,对于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限制条件的申请,书面(电子或其他方式)告知申请人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对于公告期内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对于公告期内未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三)明晰各方责任,保护合法权利。

企业应当对其公告的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和全体投资人承诺、向登记机关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是实施监督管理的依据。企业在简易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登记机关可以依法做出撤销注销登记等处理,在恢复企业主体资格的同时将该企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其相应权利。

对恶意利用企业简易注销程序逃避债务或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有关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向投资人主张其相应民事责任,投资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组织保障,确保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明确职责分工,注重加强与法院、检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税务等部门信息沟通,做好工作衔接,确保改革各项举措的有序开展、落地生根。

(二)完善制度措施。

已经开展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的地方,要做好改革举措实施评估和跟踪调查工作,在本指导意见框架下及时调整完善相关制度措施和工作流程。尚未开展试点的地方,要认真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制定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内部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编制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告知单、办事指南等材料。

(三)强化实施保障。

各地要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及时改造升级企业登记业务系统软件,增加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和简易注销登记限制条件的自动提示功能,完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相应功能,做好与有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工作,切实强化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网络运行环境、办公设备、经办人员以及经费等保障工作。

(四)开展业务培训。

各地要有组织、有计划、分步骤开展对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帮助相关人员深入理解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意义,全面掌握有关改革具体规定、材料规范、内部工作流程,熟练操作登记软件,为改革的全面实施打好基础。

(五)注重宣传引导。

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介做好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宣传解读,提高政策知晓度和社会参与度。引导公众全面了解自主选择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带来的便利和对应的责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努力营造全社会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

请各地按照《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信息化技术方案》(随后下发)做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企业登记业务系统软件的改造升级,确保2017年3月1日起全面执行本指导意见。各地在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注意收集汇总,及时上报总局企业注册局。

                                                                  工商总局

                                                          2016年12月26日


附件2

重庆市企业简易注销登记规范

为推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顺利实施,依据《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

(一)我市范围内登记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包含分支机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其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

1.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以下称未开业);

2.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以下称无债权债务);

3.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强制清算或破产程序已终结的。

(二)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2.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3.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的;

4.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5.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6.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8.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二、登记程序

(一)简易注销公告。

1. 公告方式及时限。 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自行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通过《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和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公告期为45日(自然日)。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无需进行公告。

企业可以从发布简易注销公告开始至正式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前主动撤销简易注销公告。

2. 公告期内异议。 企业简易注销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有异议的,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模块提出异议。异议人需简要陈述理由,并对提出异议的真实性负责。超过公告期,公示系统不再接收异议。

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部门也可通过数据交换的方式提交异议内容。

无论公告期内是否有异议,45天(自然日)公告期不中断。

(二)登记申请。

企业应当在公告期结束后30天(自然日)内向登记机关正式提交简易注销申请。自公告之日起,除申办简易注销外,企业不得申请办理其他登记,只能报送年报。

企业只能申请一次简易注销。企业在简易注销公告期内被提出异议、主动撤销简易注销公告、以及经登记机关审查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不得再发布简易注销公告、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三)登记审查。

登记机关在收到企业提出的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情形进行形式审查,并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和登记系统,对企业是否存在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情形进行检索检查。登记机关对企业是否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审查包括但不限于:

1.企业是否属于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四种企业类型;

2.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进行了45天简易注销公告(含企业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和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

3.企业在简易注销公告期内是否被提出异议;

4.企业是否存在对外投资(如存在对外投资,需处置完毕);

5.企业是否存在本规范第一条第(二)项规定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的八类情形。

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符合简易注销条件且在公告期内未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受理,并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简易注销注销登记的决定。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书面(电子或其他方式)告知申请人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

对公告期内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不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三、申请材料

(一)有限责任公司申办简易注销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或《外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股东签署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4.营业执照正、副本。

(二)非公司制企业法人申办简易注销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1.《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主管部门(出资人)签署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  企业法人公章。

(三)合伙企业申办简易注销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或《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合伙人签署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4.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个人独资企业申办简易注销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投资人签署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4.营业执照正、副本。

(五)强制清算或破产程序终结企业的特别规定

强制清算或破产程序已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无需提交《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其他申请材料按其所属企业类型提交。

四、系统改造及数据交换

(一)公示系统改造。

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对公示系统进行相应改造调整:

1.新增“简易注销公告”模块,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企业可通过该模块在线填报简易注销公告相关信息。其他自然人、企业或相关部门可通过该模块直接查看企业简易注销公告信息、异议信息以及企业简易注销情况;

2.新增“我要异议”模块,自然人、企业、相关部门均可以实名方式通过该模块对简易注销公告期内的企业提出异议;

(二)登记系统改造。

按照业务需求,对登记系统进行相应改造调整,新增“简易注销公告信息查询”、“简易注销公告撤销信息查询”、“异议信息查询”等模块。

登记工作人员可在“企业经济户口”中对企业对外投资、分支机构、股权冻结、股权出质、纳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况等信息进行查询,并结合登记系统自动提示,对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按照本规范第二条第(三)项要求进行人工审核。

(三)数据交换。

1.公示系统与登记系统的数据交换

公示系统将企业简易注销公告、公告撤销及异议信息共享给登记系统,登记系统向公示系统共享企业简易注销结果信息。

2.与其他政府部门的数据交换

运用“五证合一”数据交换方式,在市级部门层面双向交换企业简易注销信息。

在企业发布简易注销公告后,工商部门向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部门共享提交简易注销公告企业名单信息。企业简易注销后,工商部门将注销结果共享给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部门。

公告期内,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部门向工商部门共享不适用办理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信息。

五、撤销登记

企业提交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简易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依据企业登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立案查处,并可撤销注销登记,恢复企业主体资格,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2017年2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