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陷困境发不出工资 老板多次跑路获刑七个月

07.11.2018  23:23

创业路,不可能一帆风顺,错失一个小小的机会,犯下一个小小的错误,都有可能让企业颠覆。

本期商戒,将为你讲述一例因经营不善,出现资金短缺,老板不但没有想出好办法渡过难关,拖欠8名员工工资,拒不支付并逃匿。在警方的网上追逃中,他选择投案,面对现实的故事。

近日,永川区检察院对陈勇提起公诉,他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公司陷困境工资发不出

陈勇是一位80后,年轻人有闯劲,大学毕业后,便萌生了自己创业的想法。2007年8月,他与朋友共同出资在永川成立了一家汽车销售公司,集整车销售、汽车美容装饰、汽车金融服务、售后维修为一体的一站式服务中心,陈勇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刚开始,在陈勇和朋友的努力经营下,业务蒸蒸日上,企业逐渐逐渐发展壮大,陈勇也不断的招兵买马,谋划自己的商业蓝图。

到了2015年4月,情况急转直下,因为经营不善,企业出现资金短缺。此时,陈勇连公司员工的工资都付不起。

员工上门讨要工资时,陈勇称这只是暂时的困难,如果将外面的100多万元外债收回,一切问题迎刃而解。

一直到当年7月,公司的经营情况不但没有好转,反而越来越糟糕。从4月至7月,公司拖欠的8名员工工资共计12万余元,其中最多的一位拖欠了5万多元。 

老板不积极面对反而逃避

2015年8月,在内外交困的情况下,陈勇没有积极去面对,当公司停止经营后,他离开永川并改变联系方式,以此逃避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

没有拿到工资的8名员工向永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永川人社局)投诉,永川人社局立案调查,并先后于2016年5月3日、5月18日向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均因公司停止经营、陈勇不在居住地,且其近亲属拒绝代收,而将通知书张贴于陈勇居住地门外。

当年5月10日、5月20日永川人社局先后两次向陈勇发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责令支付通知书》,要求陈勇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8名员工足额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陈勇得知上述情况后,均未予理睬。

随后,永川人社局将该公司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移送永川区公安局,同日永川区公安局决定对此案立案侦查。 

承诺按时支付多次变卦

见人社局和公安部门动真格,陈勇的内心也感到害怕了。2016年6月下旬,他到永川区公安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公司拖欠8名员工劳动报酬的事实,并承诺在下月10日前全额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

到案后,陈勇解释说,自己之所以联系不上,是因为他去外地打工挣钱,准备挣了钱回来把员工的工资付清。家人打电话说人社局的人找他三次,但是想到自己在外面没挣到钱,回去了也解决不了,于是就没理睬。

可是到了承诺支付劳动报酬的日子,陈勇迟迟没有动静,以改变居住地和联系方式的手段逃匿。永川区公安局对其上网追逃。

去年8月,陈勇到了警方投案。然而,在诉讼过程中,他再次逃匿。

今年4月,民警找到他新的联系方式,两次电话通知陈勇前来接受传讯。4月26日9时许,数次逃匿的陈勇主动向永川警方投案。 

拒付拖欠工资获刑七个月

因涉嫌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永川区检察院对他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陈勇取得了其中两位员工的谅解。

永川区法院审理认为,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应当依法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而陈勇作为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鉴于其具有自首、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最终,陈勇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文中人物系化名)

闻者足戒:企业遇困不能让员工当“背锅侠

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企业与员工之间的关系发生了空前大的变化。企业是“铁打的营盘”,员工是“流水的兵”。企业与员工根据各自的需求自主进行市场选择,双方关系不再像从前“铁饭碗”,“终身制”那般坚不可摧,企业要想留住人才,实现企业和员工的双赢,就必须积极营造条件满足双方最大限度的利益。

现实生活中,一些企业像本案中汽车销售公司一样,拖欠职工的工资,当企业经营不走时,一关了之,拖欠员工的工资能赖就赖。在重庆工商大学社会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王成荣看来,这是企业法律意识淡薄的体现,不能自觉遵守《劳动法》,没有建立起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在市场发展初期,这种粗放简单的管理模式还能应付,但是一旦遇到市场波动和经营困难时,这样的企业就会最先倒闭关门。

对于企业来说,现金流是命脉,一旦资金链断裂,企业垮掉也就是一夜之间的事。”对于陈勇创业失败的原因,王成荣分析认为,2007年我国小汽车普及刚刚起步,陈勇抓住市场的机遇,创业成立汽车销售公司,企业越做越大。但是近年来,随着国内汽车市场的日益饱和,汽车销量下降,在收益逐渐下滑的情况下,陈勇如果没有做好成本控制等,便会最终出现资金链断裂。

王成荣说,企业陷入困境,作为老板应该积极面对,想方设法化解企业面临的难题。首先要收缩阵线,业务转型,向汽车新零售和售后服务方向发展。其次,要控制企业运营成本、规范财务制度,开拓电商渠道、下沉至低成本渠道等,都是应对资金压力的方法,做好过冬的准备。

最重要的是保证企业员工的合法利益,企业陷入困难不能让员工来当‘背锅侠’,用拖欠工资的办法,让员工们吞下企业失败的苦果,于法于理都说不过去。”王成荣说,假如陈勇平时善待员工,尽力保障大家的合法权益,企业遇到困难时,只要他向员工们说明实情,号召大家齐心协力,共度难关,说不定企业还会迎来转机。

劳动报酬是维系员工和企业关系的纽带,直接影响着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和满意度。”王成荣认为,想要保持企业健康稳定发展,提升员工忠诚度,就必须按时足额发放工资。企业出现了拖欠、错发、漏发工资的现象,则会陷入恶性循环,不仅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会大幅降低,长此以往更会造成员工的流失,企业正常经营也无以为继,最终走向失败的命运。如果企业拒绝支付拖欠的工资,其负责人还将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

提醒

检察官提醒:拒不支付工资轻者惹官司,重者担刑责

不给工资,就是简单的民事纠纷嘛,咋会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还被判处有期徒刑了呢?永川区检察院承办该案的检察官表示,拒不支付工资,企业轻者惹官司,重者担刑责。

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中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的行为”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也就是说,通过种种方法“逃避”支付或者“有钱就是不愿意给”;需支付的“数额”还比较大;已经有政府的相关部门来责令你支付了。如果构成了以上三个要件,就可能被认定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数额较大”是如何认定的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注明: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具有以上情形之一的,都可以认定为“数额较大”。

而“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在最高人民法院给出的司法解释中阐明,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

有的企业老板称,我跑了,我没有收到这些文书,是不是就不能认定了呢?”承办检察官表示:“不行。”如果你跑了,相关文书以送达至你的同住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负责收件的人即可认定。

如果没有单位、家属,有关部门已通过在行为人的住所地、生产经营场所等地张贴责令支付文书等方式责令支付,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的,也可以认为“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会有什么后果呢?《刑法》规定,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此,老板们聘请工人做工,支付劳动报酬是理所应当的事情;工人做工拿到工资,按劳所得是天经地义的事情。然而,总有那么一些老板,故意拖欠工人工资,甚至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到头来可能会“陪了夫人又折兵

建议:

遇到劳资纠纷,这样维权

工作中,遇上劳资纠纷,我们该怎样维权呢?重庆妙珠律师事务所倪世钧律师介绍,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对于何谓劳动报酬,以及劳动报酬争议的举证责任分担、争议解决程序等,我国《劳动法》及其配套法律规范,亦作了相应界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应当恪守。

1、劳动报酬的范围。劳动报酬即工资,依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但下列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生活困难补助费;(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工作服费;(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讲课费等。

2、劳动报酬争议的举证责任分担。(1)、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须对工资金额承担举证责任。实践中,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标准和实际发放金额不一致,劳动者亦需对实际发放工资金额承担举证责任。(2)、用人单位对是否已发放工资负举证责任。《工资支付暂行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因此,保留劳动者领取工资的书面记录,也是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律义务。

3、劳动报酬争议的解决程序。劳动者持有用人单位出具的工资欠条,且不涉及其他劳动争议的, 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即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如没有欠条或有其他劳动争议,则应当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或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上游新闻·重庆商报记者 徐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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