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中法院联合公检司规范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31.10.2017  19:38
  近日,渝中区法院联合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联合出台《关于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细则》,从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范围、设置值班律师、理顺办案流程、简化审理程序、规范量刑建议等方面入手进一步完善工作方案,全面推进认罪认罚从宽试点。

  一是明确适用情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或其他不宜适用情形的,不在适用之列。

  二是规范量刑建议。检察机关出具的量刑建议,应包括主刑、附加刑,并明确刑罚执行方式。可以提出相对明确的量刑幅度,也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提出确定的刑期。建议判处财产刑的,一般应当提出确定的数额。对最高人民法院、市高法院已有量刑指导意见的罪名,可以参照量刑指导意见提出量刑建议,对尚无量刑指导意见的罪名,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提出量刑建议。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或是否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作为量刑的重要考虑因素。

  三是理顺办案流程。公安机关拟移送审查起诉的认罪认罚案件,应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情况,并安排专人审查后在卷宗封面予以注明。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时,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及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对公安机关未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按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应当在起诉书中写明被告人认罪认罚情况,提出量刑建议,并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认罪认罚案件公安机关可集中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可集中起诉,法院可集中开庭、审理。

  四是简化审理程序。认罪认罚案件一般采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审理。检察机关可简化出庭准备工作,可不制作讯问提纲、举证质证提纲、辩论提纲和公诉意见。在庭审阶段,适用速裁程序的,公诉人可不宣读起诉书,不进行法庭讯问、举证、质证以及法庭辩论;适用简易程序的,公诉人可简略宣读起诉书,一般不进行法庭讯问,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公诉人可仅对证据名称及所证事项作出说明,无需详细宣读或出示。

  五是设置值班律师制度。区司法局在区法院、区检察院、区看守所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派驻值班律师,开通律师值班电话,为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值班律师持值班律师工作牌、律师执业资格证等手续,于每周一、周三到区检察院、区法院值班,于每周二、周四到区看守所值班律师办公室值班。区检察院、区法院、区看守所应建立值班律师签到册,记录值班情况,每季度向区司法局通报情况。 来源:渝中区法院 责任编辑: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