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检法人员不能当陪审员
22.05.2015 09:52
本文来源: 重庆晨网
据新华社电 最高法和司法部已于近日印发《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宣誓规定(试行)》,对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作出进一步细化规定。
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于5月启动,将在北京、河北、黑龙江、江苏、福建、山东、河南、广西、重庆、陕西等10个省区市的各5家试点法院开展。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规定,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年满二十八周岁;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但农村地区和贫困偏远地区德高望重者不受此限。
办法同时规定,三类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是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二是执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从事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
三是因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
此外,还有四类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公职的;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
办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案件数量和陪审工作实际,确定不低于本院法官员额数3倍的人民陪审员名额,陪审案件数量较多的法院也可以将人民陪审员名额设定为本院法官员额数的5倍以上。
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每五年进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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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5.2015 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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