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公布第三批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的通知

28.01.2015  17:15

渝农发〔2015〕19号


忠县、江津区农委:

根据农业部《关于认定第三批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的通知》(农计发〔2015〕1号),“重庆市忠县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和“重庆市江津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被认定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

创建示范区是实现现代农业发展在点上寻求突破,进而辐射带动全国现代农业发展的创新举措。忠县和江津区要按照中央有关部署和农业部相关要求,倍加重视和珍惜示范区这一荣誉称号,以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为目标,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努力把示范区建设成为现代农业发展的“排头兵”和农业改革的“试验田”。为此,提出以下要求:

一、坚持规划引领。各示范区要根据自然禀赋、产业基础、发展水平等实际,抓紧组织编制示范区建设规划,于2015年5月底上报市农委审核后组织实施。

二、创新体制机制。各示范区要以培育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为重点,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在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发展农业机械化和信息化、创新农业投融资机制、完善农业保险服务等方面加大改革力度,构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制度体系,为示范区建设提供强大动力。

三、加大资金投入。以破解发展瓶颈制约为突破口,积极安排专项资金,整合现有支农强农资金,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参与示范区建设。四是加强组织领导。各示范区要抓紧组建由党政主要领导牵头、涉农有关部门参与的示范区建设领导小组和专门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推进示范区建设各项工作,明确责任分工,强化任务落实,建立绩效管理机制,促进示范区建设按照规划蓝图有力有序推进。五是强化信息报送。各示范区要定期或不定期向农业部报送工作动态,重要工作情况可随时报送。

农业部将按照“奖优罚劣、动态管理、能进能退”的要求,开展示范区建设监测评价和考核管理工作,对发展特色鲜明、改革建设成效显著、示范引领作用突出的示范区实施奖励,加大支持力度;对违反国家土地利用政策、损害农民利益、发生重大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改革建设进展缓慢、难以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示范区,将撤销其 “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称号。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2015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