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机械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28.12.2016  02:32

各区县(自治县)农委,万盛经开区农林局:

为进一步明确各级农业机械行政主管部门处置农业机械安全突发事件的职责和工作程序,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现印发《重庆市农业机械事故应急预案》,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2月19日

重庆市农业机械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农业机械事故(以下简称农机事故)应急体系,提升应急管理水平,增强应急处置能力,科学实施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减少农机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农业部《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重庆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及事故处理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和《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业机械在田间作业或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属地管理、分级响应、分工配合,信息共享,资源整合,快速反应,果断处置的工作原则。

1.5  等级标准

1.5.1   农机事故分为:特别重大农机事故(I级)、重大农机事故(II级)、较大农机事故(III级)、一般农机事故(IV级)。

(1)特别重大农机事故(I级):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农机事故(II级):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农机事故(III级):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农机事故(IV级):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组织指挥机构及职责

2.1  市级组织指挥机构

成立重庆市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及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农委分管农机工作的副主任、市农机办主任任组长,市农委农机监管处、农机综合处、市农机安全监理所、市农业机械鉴定站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指导处理特别重大、重大农机事故以及由此引发的相关的突发事件。办公室设在市农机安全监理所,由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区县组织指挥机构

区县(自治县)农委应成立本级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及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及处置的组织领导、综合协调、人财物和后勤保障、责任落实等工作。领导小组由农委分管农机安全工作的领导、相关科室和单位负责人组成。

2.3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

农机事故发生后,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未指定(组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由事故发生地农委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与先期抵达现场的救援力量组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处置农机事故,拟定决策现场抢救和紧急处置措施,协调事故处置过程中的各种关系,及时向本级及上级领导机构报告事故进展、救援等情况。

2.3.1   综合协调组

综合协调组具体负责与事故发生地安监、公安、卫生、宣传等部门的协调工作,及时投入救援力量,控制有关责任人,上报事故信息。

2.3.2   现场救援组

现场救援组具体负责保护现场、组织抢救伤员及财产,事故涉及危化安全隐患(或次生灾害)的,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及时处理,最大限度降低危害程度。

2.3.3   事故处理组

事故处理组负责开展或收集第一手事故现场勘察资料和农业机械的检验、检测工作,制作现场笔录;负责(指导)查清(还原)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审查事故证据、分析事故成因和当事人的过错及责任,制作农机事故责任认定;负责查明事故人员伤亡及损失情况,负责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制作农机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负责起草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等。

2.3.4   治安维护组

治安维护组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维护现场的治安秩序,确保现场抢救正常进行。

2.3.5   后勤保障组

后勤保障组负责协调事故发生地农委安排应急救援和处置的资金、器材及应急救援人员的食宿、通讯及交通等应急保障等工作。

2.3.6   善后处理组

善后处理组负责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稳定群众思想情绪,解决伤亡者家属的实际问题,避免上访等事件发生。

3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送

3.1  信息来源与报告

预警信息包括:道路、国土、安监、气象、地震等自然灾害预报信息;可能威胁农机驾驶(操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或造成农田作业安全突发事件发生的等其他信息。

  3.1.1  信息来源

(1)气象部门对天气(高温、暴雨雪、大雾、大风、洪水等)进行监测分析,预报可能引发农机生产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

(2)市内相关机构通报的地质灾害、洪涝灾害信息及其他可能造成农机生产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

3.1.2   风险分析与分级

农机事故预警级别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等级。预判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农机事故的,分别发布红色、橙色、黄色、蓝色预警。

3.1.3   信息报送

区县(自治县)农委应及时将获得的预警信息向市农委通报,同时安排所属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及时通过手机群发短信等手段,最大限度地将预警信息向辖区内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发布。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区县(自治县)农委要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加大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的管理力度。

3.2.2   区县(自治县)农委要积极组织开展对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安全生产技能培训,提高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自救互救能力。

3.2.3   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加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对擅自改变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结构、用途,非法载客、载货,维修保养不到位,涉嫌驾驶证、行驶证、保险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3.2.4   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为承担应急救助工作的有关工作人员、农机行政执法人员购买必要的人身保险。

3.3  预警支持系统

区县(自治县)农委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实行24小时值守,确保农机安全突发事件通信的及时、准确和畅通;及时转发灾害性天气预报。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根据农机事故等级标准,农机事故应急响应级别分为I级(特别重大农机事故)、II级(重大农机事故)、III级(较大农机事故)、IV级(一般农机事故)。

4.1.1   发生较大农机事故和一般农机事故, 由区县(自治县)农委启动相应的III、IV级应急响应,并领导本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4.1.2   发生重大农机事故,由市农委启动II级应急响应,领导本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在职责范围内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派人员赶赴现场指挥农机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4.1.3   发生特别重大农机事故,由农业部启动I级应急响应,并立即报请国务院指导、协调事故处置工作,派人员赶赴现场指挥农机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4.1.4   区县(自治县)农委在启动应急响应时,由于条件不足等特殊原因不能有效处置农机事故时,可请求市农委启动相应级别的预案。

4.2  信息报告

(1)经核实,发生特别重大或者重大农机事故,先由事发地农委及农机监理机构分别向当地政府、安监局和市农委报告,市农委接报后,要分别报告市政府、市安监局、农业部农机化司及农机监理总站。从事故发生地逐级报告到农业部的总时间应在2小时以内。

(2)经核实,发生较大农机事故,事发地农委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第一时间报当地区县(自治县)政府、安监局及市农委,市农委及市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接报后,通过电话、传真等形式报告市安监局、农业部农机化司及农机监理总站。每级间隔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5  应急响应处置

5.1  先期处置

农机事故发生后,事发地农委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按照各自分工和职责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派人赶赴现场,协助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抢救受伤受困人员,保护好现场,控制事故机具和驾驶(操作)人员,防止事态扩大,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维护社会稳定。发生死亡人员的农机事故,要立即通报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并报告当地政府。

5.2  现场处置

区县(自治县)农委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公安、安监、急救、消防、保险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向有关部门(单位)通报事故基本情况和救援进展情况,全力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5.3  信息发布

发生特别重大或者重大农机事故,应按规定由政府或有关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开或通报(包括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过有关媒体公布)事故信息,以方便群众及时获得信息,有效引导舆情。一般情况下,由农机事故救援现场指挥部在第一时间发布信息。

5.4  响应终止

现场危险完全消除,事态得到全面控制,无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可能,应当终止响应,恢复农机安全生产作业正常秩序。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结合实际情况,积极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安抚工作,积极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切实关心受损群众利益。协调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6.2  事故调查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成立调查组,查明事故经过、原因、性质、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形成调查报告。

6.3  总结评估

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对事故处置过程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应急处置总结评估报告。

7  应急保障

7.1  队伍保障

市、区县(自治县)农委要加强农机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定期组织开展针对性训练。

7.2  装备保障

市、区县(自治县)农委要加强应急装备能力建设,保障农机事故处理装备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设备完好,能够随时投入使用。

7.3  通信保障

市、区县(自治县)农委及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建立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公布应急电话,确保应急期间的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

市农委安全应急值班电话:023-89133333

市农机安全监理所值班电话:023-67855785

7.4  资金保障

农机事故应急救援经费应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保障农机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所需。

8  宣传培训演练

区县(自治县)农委要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定期组织开展农机安全法律法规和应急处置常识的宣传。定期组织开展农机应急处置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与更新

9.1.1 本预案由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制定,报农业部备案,抄送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9.1.2 本预案中所涉及的相关单位、人员及其通信联络方式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市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及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9.1.3 区县(自治县)农委应制定相应的农机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市农机事故应急管理及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9.2 奖励与责任

9.2.1 市、区县(自治县)农委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在农机事故处置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9.2.2 对不按本预案要求处理农机事故,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拖延不报,不服从指挥、调度或临阵脱逃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9.3 预案解释

9.3.1 本预案由重庆市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9.3.2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重庆市重特大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同时废止。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2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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